证监会退市新规新在哪,公众健康安全重大违法为何成触发条件

7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下称《退市意见》),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被纳入强制退市触发条件中。
修改决定中提到,“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2018年3月份,证监会就修改退市制度征求意见,最主要的修改是将2014年的“重大违法行为先暂停上市后退市”改为“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或退市”。这一修改决定在7月27日正式发布。
证监会指出,这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证监会如此强调。
澎湃新闻记者对比发现,此次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做了五处修改,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
在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时,原《退市意见》中分为四条来进行表述,分别是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而新版的《退市意见》中,则将上述几条做了删除,并精简成一条,即
“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这一条中,增加了“
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等内容。
有报道称,证监会出台一项政策往往都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很难在短时间迅速完成,此次修改将“公众健康安全”等触发因素纳入,是考虑了近期出现的一系列突发事件。
人民日报海外版旗下微信公号“侠客岛”的一篇文章指出,最近,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疫苗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可以说案件已经涉及新规中所说“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显然,长生生物已经触犯了退市新规的“红线”。
二是
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
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新的《退市意见》中明确了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协调机制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各方联动的工作方案。”
新的《退市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这其实意在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与此前一直强调的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的监管精神一脉相承。
2017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会员大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指出,一线监管是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法定职责,监管是交易所的法定主业,“交易所应当敢于亮剑,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此前,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今年3月份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证监会拟对《退市意见》进行修改,主要是赋予交易所退市的决定权和自主权,提高退市效率。同时把交易所推到一线监管的位置,多措并举,提升交易所在退市制度中的决策效率。
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
虽然之前的《退市意见》中对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有做出一定的安排。但在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过程中,投资者往往较为关心上市公司方面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新版的《退市意见》新增明确强制退市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要求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及公开承诺要求,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关工作
,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另外,新版的《退市意见》突出了投资者保护。在上市公司退市的定义解释部分,证券交易所可以强制股票退市时,《退市意见》此次新增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句,强调了在强制退市时,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最后,新版的《退市意见》还将“借壳上市”改为“重组上市”。
证监会还明确了新老规定的划断问题。在新规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新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定。
证监会表示,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此前,证监会曾在2017年12月29日通过官网表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为进一步健全市场功能、促进优胜劣汰,证监会多次改革完善退市制度,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近年来,也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或被终止上市。7月11日,退市吉恩(600432)和退市昆机(600806)退市整理期交易最后一个交易日,两只股票双双从沪市摘牌,成为2018年首批退市股票。
附: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二、删除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借壳上市”修改为“重组上市”。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明确强制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及公开承诺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原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
五、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证券交易所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各方联动的工作方案。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上市公司退市维稳工作有机纳入地方维稳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职工、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安置安抚、解释疏导与纠纷处置等工作,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掌握媒体及市场各方的反应,并通过有理有据、务实高效的措施综合应对处理。要及时分析、研判退市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
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并严格执行。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按照“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的原则,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工作要求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七、本决定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本决定。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4 年 2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4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7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修正)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而不是将退市与否作为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进一步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现就退市制度改革实施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