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景淼省长:我是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俞家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成员,我本着发牢骚的心态向您领导反应关于我村在土地征用之后货币分配及征用土地外没有经过依法审批就进行大范围填方,破坏耕地的行为。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今年杭绍台高速开始征地施工,本来是件很值得开心的事,但甘霖镇俞家砩村对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一事很是想不明白,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什么对男方下一代子女有权利享受分配,而对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下一代就没有权利享受分配了呢,现在还是重男轻女的年代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否相一致呢?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2016年11月份,甘霖镇俞家砩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分配享受权只对男方下一代的子女,而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下一代没有享受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是否是村民代表对自治权力的滥用。二、关于俞家砩村在土地征用范围外的违章行为?杭绍台高速在俞家砩地段共征用土地55亩,但在施工填方的面积在百亩以上,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是谁私自同意在俞家砩村的集体土地上设立一个预制件场?2016年10月,俞家砩村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长俞正超个人同意(甘霖镇人民政府也没有在俞家砩村对高速征用之外土地的使用进行公告)就将村东面的高速征用之外的耕地50亩作为预制件场地使用,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依法审批就开始大范围填方,破坏了大面积的耕地。此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面积超过十亩以上,这样的法律责任谁来承担。我是小小一村民,在大嵊州反映未果,只能求救您大领导来为我们主持个公道,烦您在百忙之中了解下情况,在发展的同时,也不要给村干部以各种理由来破坏我们的家园,随意枉法,还我们老百姓的口粮田。反映人:俞志安
你于2016年11月28日,通过领导信箱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杭绍台高速征地问题的信访事项,于12月2日转我镇处理,现作如下答复意见: 一、村东预制件场地问题:杭绍台高速公路建设属省重点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俞家砩村东面部分土地作为预制件场地临时使用,未改变土地性质,待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竣工后恢复耕地使用。 二、土地征用后货币分配问题: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方案经村二委会讨论,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经办人:求伟东 联系电话:83276500
嵊州市甘霖镇 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