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法院(2013)杭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廖焕华要求被告黄丽英归还借款本金2775000元的诉讼为虚假诉讼。黄丽英2013年初因借贷纠纷被多名债务人起诉并向上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大部分已经被恶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位于上杭县城北大塘路大唐花园D6幢住宅一套。为了规避债务,降低偿债能力,黄丽英与案外人廖焕华(为黄丽英的舅舅且交往甚密)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伪造借款本金2775000元的巨额借条,由廖焕华作为原告起诉黄丽英并向上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杭执行字第00449号),目的就是为了“稀释”其他债权人的分配份额。其行为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将导致其他债权人受偿数额大幅降低,更是严重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且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上杭县人民法院能够明察秋毫,对廖焕华、黄丽英的虚假诉讼进行深入调查取证,重新审理,撤销(2013)杭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原告廖焕华与被告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和网银转账记录,以证明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向本院提供借款给他人的借条、购房合同、购车合同以及向他人受让房屋的合同,来证明所借资金的用处。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约定于2013年10月23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之后每隔3个月的18日归还原告30万元,直至归还全部借款为止,最后一笔27.5万元在2015年10月18日归还。本案以调解结案,并未作出判决。本院针对所反映情况将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上杭县人民法院于 2014-10-20 09:37回复)
信访人投诉原告廖焕华与被告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虚假诉讼问题,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回复,并针对所反映情况和案件情况进行了核实。本院已于2014年1月5日对该案立案复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有待于案件复查结果出来后再作决定。(上杭县人民法院于 2015-1-9 11:12回复)
信访人投诉原告廖焕华与被告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虚假诉讼问题,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回复,并针对所反映情况和案件情况进行了核实。本院已于2014年1月5日对该案立案复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有待于案件复查结果出来后再作决定。(上杭县人民法院于 2015-1-9 11: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