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我们是今年在**市新办的一户科技型中小企业,现咨询在2018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和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时,是否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是否还需要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在2018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和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时,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仍然需要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但是不需要在事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