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嵊州市甘霖镇石坪村村民,本村于2008年在本镇上高村建造了160套安置房,由于本村另一村民在只付了一部分房款后拒付剩下的房款,村于2012年9月决定拍买这房子,本人于9月29日全款一次性付清房款134400元,并同村签订了协议,但是该房子一直被另一村民长期占据,6年来多次向镇,村反应要求解决房子的问题,都是以各种理由推来推去,我于去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村退还房款并支付5年的损失,镇法院末受理,向市信访局反应,又是以尽快处理又无下文。实在没有办法本人向新上任的村书记,主任反应要求退还房款,居然给我的答复是要我去向另外的那个村民那里把剩下末付的房款去收回来并要他支付3万多的利息,收回后我才能退房款,这真的是什么道理什么世道。
张国安(先生/女士):你于2017年8月8日,通过网上投诉向嵊州市信访局反映买房纠纷问题的信访事项,于8月8日转我镇处理,我镇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核实,你反映的安置房原由村民张锡堂购买,因其拒付剩余房款,安置房由村里收回并重新拍卖,于2012年有你户拍得。村里将房屋收回腾空后交付给你户,后你户与村民张锡堂因该房屋问题多次引发纠纷,镇村干部、派出所多次调解,均未发成一致结果。石坪村村干部会继续帮你两户进行调解。如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不再受理。经办人:钱信平联系电话:83621986
嵊州市甘霖镇 201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