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如何公证

农村房屋买卖如何公证
农村房屋买卖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农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一)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申办农村房屋买卖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农村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农村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农村房屋蓝图,农村房屋管理部门对农村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二)重点审查的内容
公证机关办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卖方是否享有出卖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共有房屋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选购买权;
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农村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农村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
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8、农村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三)出证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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