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保局关于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问题答复的异议

对社保局关于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问题答复的异议:
1、对于答复的第一点:“关于一次性补缴政策问题”,理论化,太宏观了,什么“经济体制转型”?小百姓很难明白,请尽量用点令人容易理解的表述可否?
2、请问现行“国家的工龄政策”是什么?“导致其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国有企业前的工作年限无法计算为连续工龄”,按我们理解:无法计算,就是因为“离开”而被漏掉确认的,如果不离开,就可以确认为视同缴费而不用现在又来补钱。由于当时离开成了的“散仙”而被政府忽略,导致现在要用钱买工龄,这是不合理的。
3、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的工龄,要按每月133元补缴费,这个标准又是怎样计出来的,答复所说“这类群体的承受能力”是又是怎样得出的?按早期的标准计算,是否太贵了点?还有,这包括本应由企业负担的部份吗?为什么全部要由个人承担?
4、请答复单位明白:问题的中心是:“之前补缴的医保年限不能退回或抵减现在补缴年限,理由是什么?”我母亲没错是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并已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但是,她应该可适用于上述政策,确认回工龄并增加退休待遇。只不过是:计数出来是令人买不划算不买不舍得工龄,这是国家利民政策,却不是以数计数,而是投机取巧,好象商场搞促销:你搞活动前买就早买反而蚀本,这商业行为!正如现在补缴了都好,过阵可能又出台政策:可以视同缴费确认,但已补缴的无得退回…这岂不又让积极补缴的人又再一次做“冤大头”?
请求社保部门认真考虑,合理计数!
关于对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问题提出异议的答复: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适用人群为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
(一)1978年6月1日至各区贯彻执行省府《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时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原企业是指1994年6月前参加我市(区)固定工退休费统筹的原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关于我市确认工龄的做法是根据《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分)》(粤社保[1993]147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市于1994年6月对当时在册的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固定职工进行工龄确认并视同缴费年限;当时因离职、开除、辞退、除名等各种原因已离开单位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缴费标准的问题。我市对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根据省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的规定“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18%”,由参保人个人独立承担。
四、关于已经补缴医保年限的保费不能退回是目前的政策规定,在暂没有新规定出台前,仍按原办法执行。非常感谢你对我们补缴政策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我们会抓紧研究处理。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2月17日
2009-12-08 16: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