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6年3月10日,在店堂内摆放内容为“本店薄利多销,谢绝自带酒水,谢谢合作!”的店堂告示(不平等格式条款)。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至2016年5月9日止当事人没有改正,共销售酒水2000.00元,曾都区工商局遂立案查处。
违反法律:当事人使用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合同(店堂告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曾都区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酒店禁止自带酒水也是无语
“谢绝自带酒水”与其说是霸王条款,倒不如说将自己推向了绝路。将自带酒水的客户拒至门外,往后,这样的店家生意一定不会很好,
水西门 工商局边上 100米远 58同城 也是不准自带酒水。
哪个岔说清楚点,你这个搞法不去不搞
他这样规定我可以选择不去。
是啊可以不进去
下次不去就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