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估值监管典型问题分析

对标的资产估值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件中的重要工作和重点关注内容,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批具有证券期货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了90%以上的并购估值服务,证监会每年度会对提供估值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年度检查,笔者试图对证监会2012年至2017年公布的上一年度评估机构检查典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帮助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双方了解估值工作、协助估值机构出具符合规则的估值结果。
目前,证监会重点监管的项目类型包括客户经营业绩大幅波动、舞弊风险较高、收购形成大额商誉且存在业绩承诺压力以及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多次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涉及影视传媒、网络游戏、信息科技、矿业权、商誉减值、借壳上市等的评估执业项目。从证监会2012年至2017年公布的上一年度估值监管典型问题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估值中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
收益法方面问题主要包括:1、职业怀疑不足,具体表现是在计划和实施评估工作中,不能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对于异常情况甚至舞弊迹象不予有效识别或应对,比如标的企业相比同类上市公司异常毛利率水平、标的企业客户集中度极高、标的企业历史年度业绩“变脸”现象明显并最近两年明显好转等;2、执行准则不到位,具体表现是程序流于形式、基本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评估资料不充分,比如收益法预测关键参数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对企业提供的盈利预测数据进行有效核实并取得证据等;3、职业判断不合理,具体表现是形成的关于评估事项处理意见背离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比如收益预测指标与历史年度明显不符且无合理解释、收益预测指标与评估基准日企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
2、市场法和成本法方面的问题
市场法监管问题出现在2015年和2017年,问题是选取的可比公司明显缺乏可比性,这个问题有三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可比公司选取是市场法操作的第一步,如果资本市场不存在与标的资产可比的公司,而将不可比公司“设定”为可比公司,实际意味着市场法应用条件不具备;其次,现有可比公司如果不满足项目估值要求,扩大“可比”范围导致缺乏可比性;最后,市场法运用规则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可比公司选取标准不统一。
成本法问题体现在关键评估参数确定缺乏依据,比如重要设备缺乏询价记录等。
3、估算程序方面的问题
违反法规方面的问题连续在2015年至2017年证监会监管问题中出现,随着2016年12月1日《资产评估法》的实施以及资产评估行业法规体系的健全,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规范性要求将越来越严格,另一方面也将极大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提升,更好的为资本市场服务。
违反法规方面的问题从执业角度考虑主要涉及的是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财务预测等对评估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资料引用问题,在证监会2015年和2016年监管问题中明确了此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三点要注意,第一点,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此类资料不得直接作为评估依据,第二点,作为评估依据的前提是资产评估师依据评估经验对此类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合理性、依据市场调研取得证据资料对此类资料进行调查判断可用性,第三点,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也就是明知企业提供了不实的资料或者根据专业经验应该能够辨明资料真伪但未识别,但故意隐瞒事实或假装不知实情,配合甚至“出谋划策”满足委托人要求出具报告。
在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法合规执业、监督指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水平,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就是一要明确定位,深刻理解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作为法定业务的属性,秉持独立、专业、公共的立场,改变拼行业排名、轻执业质量的发展思路;二是要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和监管规则的要求从业,时刻保持执业谨慎态度,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三是要不断学习,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既要加强对新业务领域、新执业规则的学习,也要及时、准确地把握监管规则;四是要完善管理,加快总部与分支机构的实质性统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独立性制度,加大人员、资金和技术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