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修水县第一小学西北角一栋民房周边拉起两条警戒线,挖掘机正伸展巨臂对该民房进行拆除工作,县公安、法院、城管执法、交管以及义宁镇政府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县委副书记欧阳明华,县领导程俊、朱秋生、王珍现场调度。
据了解,此民房由原屋主何某于2000年7月4日出售给县职业高中,并签订《购买协议》。协议中明确何某将房屋作价3.6万元出售给县职高,同时将建房手续、宅基地证交付给县职业高中,双方按约定履行协议条款,何某也在协议生效后搬出该房。此后,该房一直是县职业高中作为公房在使用,直到2013年职高搬迁新址之后,何某趁管理空档,私自搬进该房屋,并在房屋内饲养家禽。
2013年8月26日,县第一小学搬迁到现址,原职高的所有资产转给县一小使用。县一小进行校园改扩建的过程中,多次要求何某搬离,归还被侵占房屋。义宁镇政府及南桥村委会也多次派出工作组上门做工作,但何某置之不理,以安置未到位、与职业高中的房屋买卖无效为由拒不搬离,并再次无理索要拆迁补偿。
何某是义宁镇南桥村人,育有三个儿子,曾任南桥村村委会会计。2003年因县城城南区开发,何某拆迁获得了三个80平方米的宅基地,何某将宅基地委托开发商进行出售后,留下了9套房、三个车库以及三个店铺自用。对于他提出的安置不到位的说法,义宁镇政府和县国土局都予以了否定。因何某拒不搬离,县一小于2017年6月8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县法院进行了民事调解,在调解无效后判决如下:一、本诉被告何某、温某立即停止侵占坐落于本诉原告修水县义宁镇第一小学南校区西北角120平方米的房屋,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搬离并向本诉原告修水县义宁镇第一小学返还该房屋;二、限本诉被告何某、温某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本诉原告修水县义宁第一小学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94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何某、温某反诉被告修水县义宁镇第一小学的反诉请求。被告何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请上诉。2017年8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何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维持原判。2017年8月30日,义宁镇第一小学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县法院于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何某年事已高,县法院一直坚持人性化推行工作,采取劝说为主。2017年11月7日,县法院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搬离公告,并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劝说教育,12月20日,多方劝诫下,何某结束长达4年的非法侵占行为,县相关单位立即依法组织搬迁、拆除工作。
据悉,由于该民房长期被原屋主何某侵占使用,导致目前县一小校园建设规划无法实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此次拆迁后,县一小规划的运动场、风雨球馆、校门围墙等配套建设将顺利推进,校园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对被侵占的公房进行依法拆除,是我县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也是一小校区校建要求。”县政协委员、江西缤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裴梅龙说。
(来源:掌上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