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系统通知:自2016年7月1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由2408元上调至2906元,现要求企业补缴自2016年7月1日至9月按低2906元的基数计缴的单位应在12月31日地税前台补缴差额。提问:7、8、9三个月中企业如已离职且工资已经结清的员工是否也需由单位补缴差额?已离职的员工中,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差额已经无法扣除了是不是只能企业承担?补缴的在职员工的养老保险差额是否可从员工11月份工资一次性扣除?因为一次性扣除了差额,如导致员工收入低于1650元,企业是否违法呢?
尊敬的市民,您好!因目前我市社会保险参停保、缴费业务已归属市地税部门办理,详情请咨询地税部门,咨询电话12366-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01 11: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