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公安分局违规办案
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关于请求依法纠正娄星公安分局错误
立案,错误刑拘紧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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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玉红,男,身份证号:43250319820316297X,农民,现住涟源市龙塘镇沃草村,电话:18573836988
申请事项:要求迅速纠正娄星公安分局对我胞兄肖玉后的错误立案以及严重违法的刑事拘留。
具体诉求:
1、请求立即释放含冤关押的肖玉后。
2、依法申请对肖玉后错误关押的国家赔偿。
3、依法追求办案民警李卿等人的执法过错。
事由:2017年5月4日00时20分,我兄长肖玉后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双江街自己租住的房屋内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抓走,经多方打听才知是娄星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未通过居住地公安机关配合的情况下跨县市抓去的,称肖玉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直至5月5日凌晨一时许,办案人员在执行对肖玉后刑拘并送看守所入监之前,才打电话通知家属。在此之前,我们全家都知道娄星分局经侦大队在几个月前,早已张冠李戴将肖玉后错误立案,并荒唐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上网追逃。针对此乌龙事件,我们全家兄弟为其澄清事实,曾向有关部门奔走呼吁过,同时我肖玉红本人代兄将部份证明肖玉后与信用卡无关,证明我兄长无罪的书面证据材料交给侦查员李卿,而李卿连看都不看,态度既主观武断,又简单粗暴,拒不听取真实情况反映。后肖玉后又亲自到了警务督查支队反映。督察人员认真查看我们提供的证据,打电话要求分局慎重处理,防止错误立案,并约定5月20日(经侦大队称办案人员休年假)带肖玉后到分局当面澄清,谁知让我们感到震惊是娄星经侦大队却一意孤行,坚持错误,漠视公民人权,故意抢先刑拘,导致我兄含冤入狱,现申诉如下:
一、信用卡办卡真相
我兄肖玉后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但其岳父及妻兄罗建兵曾是涟源湄江镇煤矿老板(后因多方面因素负债累累),肖玉后曾在岳父家煤矿打工,2012年其妻兄罗建兵多次借肖玉后身份证说要为其煤矿办事,肖玉后自感在岳父家寄人篱下,不好拒绝,直到2014年工商银行娄底商业街支行人员向肖玉后催收信用卡透支款本息达二十余万元时,感到莫名其妙,此时才知道罗建兵冒用自己名义办了信用卡,并透支巨额资金用于消费。为此肖玉后找人去银行查看了2012年申办信用卡的相关资料,全部是虚假的,当时肖玉后还得知,银行经办人员也明知罗建兵办的信用透支卡,后面因为向罗建兵催款无果后,才来找肖玉后催款的,当即,肖玉后在银行办理了封卡业务,并声明持卡人与使用人均为罗建兵,与自己无关。但银行人员后来仍以反正是你肖玉后的名字为由,要他还款,肖玉后很气愤,书面投诉至湖南省银监局,娄底市银监局也找肖玉后调查了解情况,银行人员见势不妙,慌忙做肖玉后的工作,劝其撤回投诉举报,并重新找到罗建兵签订分期还款的承诺书,2015年3月,银行邓某工作人员(附件2办卡人员)打电话给肖玉后,让其“配合”再去开通信用卡“以便罗建兵重组分期还款”,当时邓怕肖玉后不相信,还把罗建兵向银行写的承诺书(附件5)拍成照片通过手机发给肖玉后,(这一系列情节足可证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罗建兵有里应外合之嫌疑)银行从办证到透支,催款全过程,一开始就明确知道其真正的办卡人与持有人,使用人是罗建兵,只是在罗建兵偿还不了的情况下,试图威逼利诱的手段找肖玉后当“冤大头”“替罪羊”来还款。肖玉后既无法律义务,又本身无经济能力,只能拒绝,银行见此僵局,曾通过钢城公安分局青山派出所传唤肖玉后,以诈骗罪威胁其归还款,肖积极配合,接受讯问录口供,随叫随到,并曾带银行及公安人员多次去罗建兵老家,此后,青山派出所见兄肖玉后确实无辜,对此不了了之
。
肖玉后此后以为银行再也不会找他,谁知2017年1月份村里群众流传他是诈骗逃犯,从村里得知已被娄星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列为网上逃犯,他感到不可思议,在长达两年多的催款中,他每次都积极配合,这次也从未见娄星经侦大队传唤他,就直接立案,扣了刑拘,定为逃犯,为防止办案人员不分青红皂白抓捕入狱,先委托我们兄弟先代为向有关部门反映,包括找办案人陈述,此后肖玉后又亲自到市局督察支队投诉要求行驶执法监督,但可悲的是,还是出现了本报告开头的结果,被娄星经侦大队关进看守所。
三、娄星经侦大队立案错误,刑拘错误的理由:
(一)、受理不认真把关。针对肖玉后本来银行是属于报假案,因为其正案犯是罗建兵,银行为了掩盖自己的失职,故意隐瞒虚假资料办卡、后面找到罗建兵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以及曾经向钢城公安分局报案等情节,而娄星经侦大队不认真审查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简单草率地受理,这是第一错。
(二)、主观武断,不认真彻查,贸然立案。办案人员李卿仅根据“领卡人是肖玉后,受案后打电话联系不上,网上查询肖玉后身份证有违法办企业”等疑点,就确定肖玉后为犯罪嫌疑人,并呈报强制措施,漠视公民人权,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既不调查,又不接触当事人。而实际情况是,银行资料登记手机号本来就不是肖玉后的,2016年下半年,加之肖玉后买了新手机,顺便换了新号码,并且罗建兵多次借肖玉后身份证到外地办地公司,而罗建兵确有违法嫌疑。因此,办案单位未弄清犯罪主体草率错误立案,这是第二错。
(三)、简单粗暴,挟私报复,拒不改正乱作为。办案人员李卿等人在市局督察支队过问下,置若罔闻,特别是当事人弟弟肖玉红携带证据资料到其办公室当面陈述时,李恼羞成怒,认为告了他的状,听不进情况反映,勉强收下申诉证据材料也不认真看,(现根本不承认收了材料),还怪肖玉红出言不逊,态度恶劣,错过第一次纠正补救的机会;更为恶劣的是,李卿不顾督察约定,在自行抓获肖玉后进行讯问后,发现情况与银行报告大有出入时,仍未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纠正,执意将肖玉后执行刑拘到位,错过第二次补救机会;次日,心虚的李卿多次打电话给肖玉后家属,通知催办取保候审手续,为给自己找台阶下,在与其弟肖玉祥电话中,口气放软地说“如果真正像肖玉后说的那样,应该没什么大的问题……主要是你弟弟肖玉红在办公室不应该和我吵……”(有录音为据),这是第三错。
(四)、故意延长羁押时间。办案机关不去追查发卡银行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关人后一直搁置不理,来本此事就是一乌龙案件,办案民警李卿自己也是如此说,事情不复杂,就算拘人回来再了解情况也不迟,当事人肖玉后提供证据线索方向,应该调查时间也不要太长时间,但一直不下结论,也不向检察院报捕,借故羁押,这是第四错。
综上,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娄星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李卿等人针对肖玉后办理是件彻头彻尾的错案,今特求申张正义,依法纠正,为民伸冤,我们不胜感激。
附件:1.银行内部的牡丹白金卡调查报告(内容假的)
2.假填表资料
3.假行驶证
4.假资料申请表
5.罗建兵还款承诺书
报告人:肖玉红
2017年5月31日
你所反映的诉求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按司法程序办理。同时市公安局信访、督查等部门也接到了你走访投诉的相关材料,并对办案单位进行了督查、督办,防止冤家错案发生。
市公安局 2017-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