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错判案不是裁判不公的证据吗


在(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778号案件的审理中,原告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本案审判法官马咏红回避,申请理由是:  本案与马咏红曾经担任审判长已经审理终结的,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的(2011)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497号案有关联,马咏红法官在审理关联案件时已经构成了一次错案,原告认为马咏红法官审案时主观上存在倾向性,存在故意违法裁决的嫌疑,所以提出回避申请。但禅城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无证据证明马咏红法官有裁判不公的理由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请问这样的理由成立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及申请审判员回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不符合前述的规定,禅城法院有权决定驳回当事人回避的申请。
如果当事人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本院将依法审理。
谢谢。
2013-08-30 11: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