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公平正义,助讨公道,严惩凶手,追究责任,为死者23年洗冤


求公平正义,助讨公道,严惩凶手,
追究责任,为死者23年洗冤
党中央、中央纪委、中央各政府、各大媒体:
投诉人:马兴富,女,生于1940年7月5日,汉族,无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小河巷10号,身份证号码:511902194007150045,电话:18682781328.
被投诉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原定代表人谭新明,该院检察长,男,大专文化,事发后去遂林市检察院,现不知死活,现该院法定代表人:刘晓勇,男,大专文化。
案由:目无党政国法,草菅人命一案。
事由:1、投诉人的儿子孙大华(已打死)30岁,大专文化,党员,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干部)。1994年3月15日本院受理李江、李维航、张孝仁盗窃香烟团伙案,价值4700元,由孙大华、易新俊(实习员)二人承办,同时二人取了失主吴维忠的证言笔录。被盗香烟正品一切完好,李江是主犯,按刑法规定应判刑7-8年,李江的舅舅许大尧是当时的地委办公室主任,同地委书记韩忠信的关系非常密切,许大尧找区法院院长李昭江、杨怀成(庭长)说情。李江的父母找黑社会的人威胁吴维忠,目的是要吴维忠做假证,由盗窃正品烟改为霉烟、假烟,由原来的盗窃烟价值4700元改为2200元,要孙大华将李江由主犯改为从犯,其目的是为了减刑,孙大华坚决不同意,因为他同易新俊在失主吴维忠那里取了证据,同时装入案卷材料中。后来说情人多,孙大华想到为李江这个案子,实事求是的办理,要得罪的人太多了,于是请示庭长杨怀成同意,于1994年4月20日将此案转给了程敏、石建明办理。
2、程敏、石建明接案后,只好顺从政府许大尧指示,胁迫将主犯改为从犯,从犯变主犯;一切证据从新改变,盗窃的烟全改为霉烟、假烟总价为2200元,三个盗窃犯判刑3年、2年、1年,将原来的档案笔录全部换掉,签上了承办人孙大华、程敏、石建明的名字(孙大华的名字是程敏代签的),然后装入案卷中(孙大华交案之后什么都不知道了,也不知道他们是怎样办的案子),后来孙大华被市检察院扣押后才深知程敏,在他不知一切的情况下,代笔签上了他的名字,他坚决反对程敏作假代签他名这一事件。
3、李维航由从犯变为主犯,他的代理人陈德才.书面
向检察院提出他不同意这一做法,后巴中市检察院认为办案人程敏、孙大华、石建明等人有徇私舞弊行为,将他三人关押后判刑(巴地1996)5月8日巴地再字第02号,审理报告,四川省高院认定无罪改判。
4、1994年6月28日,死者孙大华正在区法院上班,巴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庭武以核实李江、李维航、张孝仁盗窃一案涉嫌孙大华、程敏、石建明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由,不问青红皂白将孙大华、程敏、石建明带到了检察院软禁,被当时承办人林白高、罗吉由用拳打脚踢、警棍打,逼供要孙大华承认做假证,已签有他的名字是他所为。孙大华大声叫冤枉,就这样将孙大华的腰打伤,照片为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偏位三分之一(十),胃充血,不能进食。同年9月5日,死于平昌县中医院,现年30岁。
5、巴中市检察院7月2日将孙大华送平昌县看守所,看守人员见孙大华伤重拒绝接收,后送平昌县中医院治疗,在治疗中无好转。投诉人多次书面、口头向检察院、政府、人大各级领导申请要求对孙大华治病取保候审,平昌县中医院连续四次通知巴中市检察院要求对孙大华转院医治,全无结果。
6、孙大华死后,亲属、亲朋好友和本法院数百人要求尸检,但都受当时的地委书记韩忠信所指示,公安、武警人员禁止尸检,强制火化,我全家、亲朋好友几百余人跪在领
导面前,要求尸检,否则他们都自杀,最后才得到同意。但尸检结论。孙大华1994年7月3日腰痛,经X线照片确诊系腰二椎体压缩骨折系1994年6月28日以后的,腰椎骨折系纵向暴力所致。
7、投诉人一直不服巴中市检察院这一无人道的做法,只好上京喊冤,在喊冤中,韩忠信委派巴中的公安人员,在京的各大信访部门,给信访领导讲,孙大华以犯有重大死罪,他家人上京上访,如有发现,请告之巴中公安局,尽快捉拿8、1994年9月4日晚11钟左右,林柏高、罗吉由、任献等六人将重病的孙大华抬到医院的楼顶,被打死后又抬去
医院,这一事件被医院楼下一个做烟生意的人看见,此依据在省高院四人到平昌调查组档案中(请查阅)94年9月10-15日的调查档案。
9、为最毒辣的是以下达了(1994年)巴地检1号,木予起诉的决定书。
10、孙大华死后,当年的9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派四人到巴中、,平昌调查后,回省高院向院领导汇报完整个情况后,当时的院长李玉龙生气地讲:“孙大华不但死得冤,不但无罪,而应该评为烈士,我就是不当这个院长,也要洗清他的冤情”。后由于韩忠信与省委书记谢世杰的关系,最后韩忠信又任四川省委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副主任、甘肃省委副书记、中纪委委员等职务,所以本案一直冤到现在,这些犯罪份子一直逍遥法外。
11、韩中信,在临走时,以对他下面工作之人讲:“巴中已有三大案件不能翻案:一是原法院的孙大华;二是电力公司王略;三是唐广公路等三大案件中,他时常都记在心头,随时都来巴中关心。
望各级领导开恩,明查秋毫。
以上铁证属实。
投诉人:马兴富
2017年月日

需要铁的证据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若你反应的是真实的,会有国家机关替你做主,如果你是诽谤,那么你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这个需要律师才行,

你只有找律师

你诉说的问题其实很不简单,这捅了巴中市最大的马蜂窝。几届市委都是这样指挥的政法工作,领导干预并亲自决定案子的处理(不是所有,只是有关系的)交由政法委执行,政法委给公检法定调,公检法遵照办理。比如巴中市自1997年后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减轻处罚的案件,一直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通过就交付执行了事(巴中多少无法定情节而减轻处罚却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也就是刑事判决根本就不能生效却被交付执行了事,这些案子经得住查吗?如果报最高法院核准,可能被核准吗)。政法系统水太深,很多都与市委书记有关,政法委书记都只是参与、配合的角色。没有很有本事的律师是没有办法的。普通都举报、申诉,理都没人理会。

楼主可能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政法委指示公安局,由法制科、网管出面找你,以污蔑领导(因为实名)说你触犯治安处罚法,对你治安拘留,他们是不会讲事实讲法律的。要想伸冤,就要学聂树斌的母亲,就要有遭受各种莫名其妙的处罚的思想准备。巴中的黑不是一般的黑。而且涉及到一个省检察长的事情,就可能牵涉到中央高层了,哪个敢接手喔。

是非曲直不清楚。

忍不住登陆想说一句,但想想还是不说话。

这个太敏感,不好说。

好黑啊~~!这就是新闻联播天天吼的太平盛世~没两把刷子那敢进官场~世道变了人性泯灭了好~黑色的社会~~~

该事件着实令人震惊!难道巴中也会出现一个“聂树斌”?

找一找聂树斌案的代理律师,没有很多的律师团队,很难翻案。

这个太黑,这件事真假不管断定,但是这种事情中国是很多的,地方官员插手公检法办案,诬陷他人太多

插手干预司法公正、制造冤假错案的狗官是该翻车了。

最关键的是要遇到个正直的人而且要敢实实在在地查;看聂树斌案就知道了,虽然聂母反复申诉,而且理由十足,法院,检察院就是以各种借口搪塞不理,每一次申诉被阻挡,法院都有新理由。开初是“”要申诉就拿判决书来“”,千辛万苦找到判决后,法院有以各种奇怪的理由阻挡了近20年,如果不是王书金案无法了结,恐怕最高法院也不会指令异地复查,司法与党委政府领导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犬牙交错。你这案子在四川可能没那个敢接手查,更不说实实在在地查了。

当年主办“康菊花被害一案”及“811”专案组组长,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的付局长尚中华在聂树斌案复查期间,先后三次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讯问。
关于“画像”谎言
?:你们当时是怎样抓住聂树斌的,
尚答:我们根据案情分析,进行走访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刻画,从七个特征画了像。
请问尚中华,你们当时为犯罪嫌疑人画像的依据是什么?,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哪七个方面的特征?为什么没有说个清楚明白?骑自行车算不算一大特征,车上夹一饭盒算不算一大特征,这两个特征跟强奸杀人有没有必然联系?。刚刚二十岁的英俊少年去奸杀一个徐娘半老的女人,年龄是不是特征?如果说这一年龄也算特征的话,你尚中华的年龄特征是不是更接近,更象犯罪嫌疑人。杀人现场没有脚印,没有指纹,没有体液,没有血迹,没有遗留物,没有目击者,这个像恐怕连神仙都画不出来,你们凭什么刻画,拿什么画像?把你们画出来的像拿出来见见阳光。
所谓“打现行”
尚中华在接受调查人提问时作了这样的描述:通过摸排,长时间没能查找到犯罪嫌疑人时,我们调整了侦破战述,分成九个组,隐蔽起来蹲守“打现行”,一举抓获聂树斌。
请问尚中华,什么叫“打现行”,我的理解是犯罪分子正在实施他的犯罪行为,被一举拿下,人赃俱获这才叫打现行吧,聂树斌骑车走在路上算哪门子现行?犯了哪门子法?他在被抓时你看见他偷了吗?抢了吗?杀人了吗?强奸了吗?偷看女人脱衣了吗?你们的人即然是隐蔽蹲守,为什么没有抓到现行的犯罪证据呢?天大的笑话,青天白日还不能骑车上马路?
“思想工作”
?:从抓获聂树斌到他把犯罪事实经过交待,我们办案人员采取什么方法让聂交待了犯罪事实。
答:主要是耐心的做思想工作,一点一点地打消他的思想顾虑。迫使他不得不交待犯罪事实。(河北省检察院调查卷第34页)
请问尚中华耐心的思想工作是怎么做的,说来听听,此时此刻你们到底掌握了多少聂树斌强奸杀人的证据呢?根据案卷记载你们当时连芝麻大的证据都没有,却迫使了聂树斌不得不交待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显然,这里警方不是用证据迫使其招供认罪。而是尚中华们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用“耐心的思想工作”逼聂树斌就犯,真的是太神奇了。太有能耐了!
没有刑讯逼供
尚中华在接受山东高院调查询问时有一段自白:那个时候我每周有五天呆在局里面,再三强调不能搞刑讯逼供,打出来的案子不真实,我老怕这方面出事,我们有一个同事还保留了开会时做了笔记,我在会上再三强调不能搞刑讯逼供。这个人现在调走了。等等。真的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呀,我老怕这方面出事恰恰证明了你们有过刑讯逼供的行为而且累禁不止对吗?所以你怕,怕出事是不是怕手下人下手太重把犯人整死了呢?否则你怕什么呢?
“有了口供,没有证据还不行”才道破了天机!
尚中华非常得意的回答调查人员时道出了下面的真言。答:“我们光有了聂树斌的口供还不行,还得要搞到证据。于是,我们就让聂树斌一一指认了杀人工具花上衣,被害人的照片,被害人的自行车,杀人现场等等,等等。
当年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811“专案组是在没有任何线索,任何人指认的情况下抓获路过此地的聂树斌,在没有丝毫证据的情况下迫使聂树斌招供了强奸,杀人。所有的证据都是在聂招供后一一进行了高配、口供与指认高度吻合、这样的口供与指认只能是不良警棍尚中华之流为了破案,邀功请赏,栽赃陷害陷聂树斌的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