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件)原内容:2000年通过招商引资到遂昌,办了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2000年签订了承包合同,期限为2001年到2011年,但是2006年承包地就被政府部门卖掉了。2011年和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合同,根据合同我出资修建了连头村到木岱村的机耕路,花了380多万钱,合同上承诺路修好以后就把矿山永久出让给我,政府也没有履行承诺。现要求恢复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并追究非法矿山开采的责任,并归还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 :查看不到2017-02-24 16:13:37 再次来电反映以下问题:1.没有工作人员给予回复过。2.相关部门要查实处理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没有交税的问题。3.给予反映人相应的补偿。4.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是转让给叶雪花的不是承包。请相关部门处理。2017年02月28日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叶雪花: 你于2017年2月24日向“遂昌县信访局”反映的“要求恢复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并追究非法矿山开采的责任,并归还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的信访事项已转交我局处理,经调查核实,现将情况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我局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信访件,主要诉求如下:要求恢复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并追究非法矿山开采的责任,并归还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 二、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信访件后,遂昌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根据你信中所反映的情况,立即组织人员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对信件所反映事项进行核对、调查。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 经了解核实,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2001年6月27日,龙游县花岗岩石材厂(叶雪花)与云峰镇连头村委会签订的《浙江省云峰镇连头村栖水矿山承包协议》,承包期限:2001.7.1-2011.6.30,该协议本身属于一份无效合同,因为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云峰镇连头村是无权处置矿产资源,连头村委会只能进行地表的政策处理,况且你与云峰镇连头村签订合同期限早已到期,不具备任何效力。 (二)、你所反映2011年和县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合同,根据合同“我出资修建了连头村到木岱村的机耕路,投资380多万元,合同上承诺路修好后就把矿山永久出让给你”的事项与事实不符,2011年我局与你无任何合同及承诺,如信访人手中有相应的和我局签订的合同或我局向你作出的书面承诺,请尽快提供给我们。信访人所说2016年5月24日向遂昌县信访局以网上信访的形式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结果查看不到以及没有工作人员给予回复过的问题,我局已于2016年7月21日以网上送达的形式向信访人作了送达,并将相应的查询网址及查询码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了信访人。本次答复意见我局会将答复意见以短信的形式再次告知信访人,相应的查询网址及查询码也已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了信访人。2017-03-19 15:28:16再次来电表示没有收到相关回复,希望相关部门处调查一下是否有2002年11月29日-2005年11月29日签订的浙江采矿权出让合同。请相关部门处理。
叶雪花: 你于2017年3月19日向“丽水市信访局”反映的“要求恢复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并追究非法矿山开采的责任,并归还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的信访事项已转交我局处理,经调查核实,现将情况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我局于2017年3月20日收到信访件,主要诉求如下:要求恢复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并追究非法矿山开采的责任,并归还浙江遂昌雪花石材厂。 二、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信访件后,遂昌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根据你信中所反映的情况,立即组织人员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对信件所反映事项进行核对、调查。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 经了解核实,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2001年6月27日,龙游县花岗岩石材厂(叶雪花)与云峰镇连头村委会签订的《浙江省云峰镇连头村栖水矿山承包协议》,承包期限:2001.7.1-2011.6.30,该协议本身属于一份无效合同,因为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云峰镇连头村是无权处置矿产资源,连头村委会只能进行地表的政策处理,况且你与云峰镇连头村签订合同期限早已到期,不具备任何效力。 (二)、你所反映2011年和县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合同,根据合同“我出资修建了连头村到木岱村的机耕路,投资380多万元,合同上承诺路修好后就把矿山永久出让给你”的事项与事实不符,2011年我局与你无任何合同及承诺,如信访人手中有相应的和我局签订的合同或我局向你作出的书面承诺,请尽快提供给我局。我局信访室工作人员已于2017年3月21日下午将信访人所要求的2002年11月29日-2005年11月29日签订的浙江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复印件通过顺风速运快递给信访人。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 2017/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