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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果对仲裁结果不认可,应该向法院起诉的。
法院可以判决撤消仲裁结论的。这是法律有规定的。
楼上说的没错,仲裁书上肯定写着在规定日期内可以向XX人民法院起诉字样。为什么不起诉,而到这里来嚷嚷,这里介决不了问题,即然已经走法律途径了,就走到底。
有噶种事体
做实体的企业也真的很不容易
说得没错!
既然不服仲裁,不去法院起诉,到这儿找碴是啥目的?只能说现在的老板太没档次,员工的工伤费用都想懒!
企业无良抵赖职工工伤费,欲盖弥彰。
我可以告诉你,邵局长要去新昌上任了吗
工人辛辛苦苦赚点血汗钱,最后连肉体都受到伤害,这个企业竟然还想老赖,还在这里嚷嚷,真令人鄙视。经理是政协委员也一样鄙视。
企业一面之词,有必要来这种地方进行显摆吗?
员工相对而言,肯定是弱势群体,做为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企业和员工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本没必要来网上瞎嚷嚷。这样反而把自己的企业推向更为不利的境界。
老总是政协委员?
职工受了工伤不替职工向社保部门为职工多争取点工伤补助(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会支付相关费用)是什么老板?
现在是社保部门认定是工伤企业不愿意,还要仲裁,仲裁后不服,不敢去法院,在网上喷喷。是不是明知上法院也是输?
楼主发贴你家政协委员知道吗?我真怀疑你目的是在坑“政协委员”!!
骨折吗?骨折休息时间要120天
只想问问社保单位,你们电信VPN费,你能分多少啊?
不是说要给小企业减负吗?
说说很好听,是为了企业网上可以办理业务,小企业哪会经常有人员变动呢!?大企业还确实比较适合一点,
为什么不去法院上诉呢?
现就帖子所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帖子所述“工伤认定部门(劳动办鉴定委员会)严重失职,违规认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问题。
1、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曹乃峰的合法权益,并不一定需要通过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法受理申请符合相关程序。
2、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后,根据曹乃峰内固定拆除术后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医疗专家建议,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两个月,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3、我局窗口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后,积极帮助用人单位协调相关问题,希望劳资双方能消除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被用人单位误解为工作失误,不尽合理。
第二,帖子所述“仲裁部门办人情利益仲裁,枉法裁判,违背法律尊严,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
1、劳动者委托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系劳动者自主权利,仲裁处并没有将案件交给特定的律师,也无权这样做。劳动者委托的律师于2013年12月离职,其受当事人委托依法从事代理业务,我们无法定理由可以拒绝。该案件中劳动者所委托律师从事该案的代理,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
2、关于发帖人所述“违背事实,枉法裁判”。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下,仲裁员确认该证据的效力并以此作为依据,并无不当。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3、发帖人认为存在利益交易,如有确实证据,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三,帖子所述“其他有关部门的严重的不良工作作风问题”
对反映人来我局反映问题时,我局相关领导召集仲裁处、医疗工伤保险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研究,并认真接待,多次向用人单位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和法规。根据信访人要求,我局纪检组长、邵全卯局长等领导也分别接访信访人,并耐心听取了信访人陈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
在这里说企业主是政协委员,是什么意思,向谁施压呢。令计划还是全国政协副主席,令政策还是山西省政协副主席呢,一旦违纪违法,不是照样都拿下了吗?朋友,现在法治进程加快了,企业主绝对强势的时代过去了,你不服仲裁可以起诉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