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证办理的政府公共担当何在

本人于2008年购入一套嵊州市医院路私有住宅,正常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由于房屋原属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的房改房,后又经出让交易。在去年不动产登记条例实行后,嵊州市房产相关部门简单叫停了房改房的过户,要求在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成后再进行交易,这点本人可以理解,但是在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单上,建造图纸在建设局、房管委、国土局及档案馆等多处推诿跑办程序多次,但都无查询结果,也并未告知问题的所在及解决办法,导致本人的房屋出售计划被迫推迟大半年。对于后续处理也并没有明确说法,而反观山西省政府在便民措施上则领先很多,山西省近日规定,购房人可凭原先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予以受理。对于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用地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受理。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对房屋、土地的信息分别记载,并在附记栏内予以注记。 在政府部门职责担当以及便民问题上,嵊州市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多学习,不推脱办事,尽快解决问题。
你于2017年4月19日,向浙江省信访局领导信箱上反映产权交易的问题,已于当日转我局。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你反映的是产权人为医院路51弄8号204室的房屋交易问题。该房屋原属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属于房改房,该房屋办理土地使用证,需提交计经委立项文件为权源依据。另外,很感谢反映人提供外省同机构关于“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做法的建议,但我单位至今无该项政策,该做法在我市附近地区也无先例,且不动产证登记后再完善会产生很多问题,如因故不能完善,房屋一样无法交易。特此答复。经办人:徐玲 联系电话:83331978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