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指房产交易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存在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卖方个人缴纳的利得税,新房卖方是开发商不存在销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
张先生和陈光生于1月20目答订房屋买合同,约定购买陈光生的房屋,房价近两百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定金及首付50万,同年2月26日,“国五条”出台,规定出自有住房严格接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合同继续履行先生则需多支付34.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对此项因政策调整而新增的税费,房屋买卖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始终未果、4月24日,就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房主陈先生私自将所售房屋进行了抵押,张先生认为房地产调控政策出现变化,是自己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税率的变化不可归贵于自身,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是无法承受的响房负担,符合我国合同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形
合同履行过程中,陈先生将涉蒙房屋抵押,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星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判令陈先生返还房屋定金、首付款,支付违约金等共计96.3万元。目前,当地法院已受理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房星等财产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日征收个入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2)对城镇房屋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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