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佛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对于贵中心关于外地农村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注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有点疑惑,望解答.
贵中心要求外地农户在申请表中"声明离职回乡,并不再回城市工作", 如果事后申报人再回佛山工作,则被认定为提取申报不实,要求同意退回注销时提取个人明细中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贵中心给出的理由是建金管资函[2007]017号<<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非本市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而查看建金管资函[2007]017号原文"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并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销户手续。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严格规范相关审批手续,确保资金安全",这是否是贵中心对建金管资函[2007]017号的过度解读?理由如下:
1.同属于广东省管辖,别的地级市没有此规定,为何贵中心有此规定?依据何在?
2.退回注销时的提取用意何在?这个钱一定要用在购买商品房上吗?要知道,很多农民工一辈子都买不起商品房的;不买商品房就不能享用公积金吗?
3.商品房解决了留在城市务工者住房问题,农民回家自建房就不算解决住房问题,解决社会稳定问题吗?
4.最重要一点,农民工现在失业,拿点公积金回家建房,娶个媳妇,过些年头再回到城市工作有什么不可行呢?农民请散工建房,何来的发票呢?急需取来又已花掉的公积金,去哪里弄来补回呢?若干年后为什么不可以再来佛山工作了?
恳请贵中心多从农户角度来考虑问题,谢谢.
此致.
1、这个规定是国家的规定,依据就是你引用的建金管资函[2007]017号。
2、如果你不是回乡务农不再回城市工作,那么不符合上述017号文的规定,应该把不当提取的资金退回专户;否则,根据如实申报的原则,将记录入个人信用记录。
3、农民自建自住房,可以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资料申请提取。
4、更重要的是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制度,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不按国家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将处以刑罚和罚金。希望您理解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014-11-24 1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