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4年10月前我在佛山凌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在职期间有一票货出现问题,货款到现在还没收回来,所以离职前的一个月的工资到现在我还没收到,公司没有给明确的答复,说原因是我损失的货要我工资抵押,请问这样的情况,公司的损失要我负全责吗?老板这样克扣我工资属于违法吗?
您好!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5-03-13 16: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