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基本计算

一、应税收入的确认
1.收入总额的确认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货物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住宿、餐饮、金融、商务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水利管理、环境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财产转让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凭借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析等。
(5)收入利息,指企业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或他人占有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
(9)其他收入,包括资产盘盈和溢余收入、罚款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入、政府补助(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视同销售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直接拨付的经费。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行政事业性收入和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
(3)其他不征税收入。这是一条兜底的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的鉴定权属于国务院。
3.免税收入的确定
(1)国债利息收入的确定,是指企业持有国家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如果是转让国债取得的利息收益要照常征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而股权转让收益则照常征税。股息、红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是指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股权在12个月以上、境内投资收益。而境外投资收益则正常征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