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家宝宝于2016年3月底出生,由于早产,在医院住院了一段时间,产生了一些费用。现在孩子要准备参保,以便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
以下是我家的一些家庭情况:
1)孩子目前已经上了户口,户口所在地是新罗区龙门镇湖二村;
2)孩子的父母(我和我老婆)都是城镇医保。
按2016年的新政策是孩子的医疗费需以孩子个人的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由于孩子户口在村里,无法参加居民医保,只能参加新农合。而今年的新农合参保时间在孩子出生前就已经过了,导致最快只能明年参保。那么在孩子出生后在医院住院的费用便无法报销了。如果是以前的政策,孩子出生28天内的费用可跟随父母一方的医保报销,而现在由于新政策的原因导致我家宝宝这种情况没有了医疗保障,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能不能补办参加今年的新农合?
黄晨晖:您好!
关于您提出“新生儿住院费用无法报销”的诉求件,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由于“三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未统一经办机构及未实现省级统筹,因此各地市的报销政策不一致。根据我区既往新农合对新生儿的报销政策,凡父母双方或任一方已参加我区新农合,其新生儿当年只需在父母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参保登记,方可免缴当年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当地的新农合报销待遇,并与父(母)共用当年度封顶线。由于您和您爱人均未参加我区新农合,我区新农合信息系统上无您和您爱人的参合记录,所以我区新农合信息系统无法为您孩子进行新生儿登记及费用报销。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02号)文件规定:医疗待遇城乡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参保或续保的,在补足保费(2016年度540元/人)后可享受正常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50%,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如您需要可按此政策到区新农合中心办理超期参保,但参保前的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另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2015〕78号)文件规定:针对父母双方均为农村户籍,因外出务工参加职工医保,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未纳入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自2015年起各地应将符合上述条件新生儿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新生儿次年参合后,统筹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其补偿金额按参合当年补偿政策计算并计入当年累计补偿额。如您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籍且外出务工参加职工医保,这个孩子可按此政策享受新生儿政策保障。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电话咨询:
新罗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联系电话2329606。(交警新罗大队于 2016-6-1 11:4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