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苗文丽,是横琴稀贵商品交易中心107号会员单位珠海横琴钰钧鑫稀贵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客户。自2016年7月5日—2016年8月17日,在萧国庆以及下属的两个队长的带领下,参与横琴银和横琴乙二醇交易,共亏损161474.61万元,由于珠海横琴钰钧鑫稀贵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涉嫌非法诈骗,在交易中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我的亏损属于非正常交易亏损。1.虚构事实,告诉受害人,炒乙二醇是高利润的投资,可以几倍,几十倍的盈利,并频发他人的假盈利截图,并让托们扮演盈利投资者,实施诈骗。2.隐瞒真相,公司没有告诉过受害人这是一种风险极大的投资项目,且让内部人员冒充分析师,让客户亏损赚取巨额手续费,没有告诉自己这是一个虚拟交易,这个现货市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做市商的“赌博”游戏,没有告诉自己,他们说的炒白银,原油没有实物交割,其实是在做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期货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自己产生错误的认识,以为是正规合法的投资。最后,通过欺诈行为,他们用带客理财,喊单老师喊单等手段,把自己的钱通过内盘软件后台操作,在软件上走个形势,就合法占有了我的资金,从而使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综上所述,足够的证据显示平台为达到非法占有本人财产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诈的手段,共欺诈了本人161474,6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其性质恶劣,数额巨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珠海横琴新区稀贵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及其会员单位横琴钰钧鑫诈骗的相关证据: 一、新上市的乙二醇未按规定报批;(根据广东省商务厅粤商务建函【2015】37号文《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同意设立珠海横琴新区稀贵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复函》中的第二款的最后规定: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按规定报批。 二、客户资金未实行如其官网上宣传的资金第三方托管;根据银监会公开信息回复三、未取得原油仓储、销售经营资质;根据商务部的信息公开回复。四、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的公开信息回复。五、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号;根据广州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回复。 六、未取得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根据横琴新区安监局信息公开回复 。七、交易软件等级没有备案。根据珠海公安局信息公开回复。珠海横琴新区稀贵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客户与交易中心(会员)的合同无效,一切交易都是无效的, 无论哪个会员单位(代理商)招揽客户进行交易,会员单位均是获得珠海横琴新区稀贵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授权和许可之下进行的交易。珠海横琴新区稀贵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了设施便利和制度安排,在整个非法交易中起核心、领导作用,应当对非法收取客户的全部本金承担返还、赔偿损失责任。
转来横琴稀贵商品交易中心(下称“稀贵中心”)投诉者苗文丽的行政投诉拟办表(流水号:111610175952401)收悉。根据工作实际,我局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按照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要求,区内成立了稀贵中心风险防范与处置专责小组。我局按照专责小组工作安排,受理稀贵中心投诉者苗文丽的投诉,了解相关情况后,督促稀贵中心高度重视、及时沟通、依法处理、尽快解决、及时报告。稀贵中心提出将积极、主动与其协商,同时也愿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二、关于投诉者所反映的稀贵中心涉嫌虚假宣传银行资金第三方托管、超范围经营、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未获得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交易软件登记没有备案等问题,不属于我局的职权范围,建议其向工商、商务、网信、安监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相关部门的处置意见为准。三、根据稀贵中心反馈,经过其会员单位与投诉者的多次沟通协商,目前双方已基本达成和解共识,后期会员单位将继续跟进协商具体和解方案。若最终协商不成,将建议投诉者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专此函达。 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 2016年11月22日
横琴新区 2016-11-28 15: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