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合同中税收的重要性
目前,在大部分ppp项目合同中,都没考虑到税收问题。其实,从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财政承受力论证,都没提到这个税的问题。因为编的人也不懂,政府的人也不懂,社会投资方来谈的人也大多只懂施工。再说了,营改增后发生了巨大变化,谁又学这个呢?
比如,合同一般写,政府购买服务以项目总投资为基数,而项目总投资以审计局审定为准。但是,项目总投资不光有11%的建安费,还有6%甚至无票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到时政府付费开票,全按11%,岂不是白白吃亏?更要命的是,有的项目征地拆迁支出较大,甚至占项目总投资一半,这部分哪有票呢?
很多人在谈合同时,都只带上律师、项目经理,财务人员都是合同签完才知。然而,合同一定,乾坤难改。所以,在ppp合同谈判时,必须要把税收放到一个很重要的位置。
(二)建设之税
ppp项目的建设期,主要是施工合同,也就是建筑服务。
通常,建筑服务应按11%交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最好不要选择简易计税3%。为什么呢?因为,现在的ppp当然是新项目,而清包工一般也不多,ppp项目都很大,项目公司一般不会管理到非常具体的施工问题。因此,要采用简易计税,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甲供材料。但是,通常甲供材料并不会供应全部材料,除此外,施工单位还有机械、辅助材料等多少可以抵扣一些,如果采用3%,相当于这部分进项税浪费了。
建设期存在一些签证、索赔之类的,可能还不是标准的施工内容,比如零星青苗补偿、文物保护支出等,这部分可能没有进项税。甲供材料也可能存在17%、3%、普票等情况。因此,选择这些支出在施工单位还是项目公司支付,是个问题。
本来,在哪付是一样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这是项目公司的成本。但是,最终这个钱是要找政府要的,而政府要以审计局审定金额为准。审计局对这种工程的造价,从理论上讲,有两种方法:
1、施工单位结算款加甲方支出
比如,施工单位结算书的价格为80万元,加上甲方支出的材料款20万元,共100万元。
2、将甲供材料套在清单造价中
即,在结算书的清单中,将甲供材料放进去,这样结算书上的价格就是100万元。
看起来这两种方式似乎是一样的,加哪不是加?然而不是这样的,原因有二: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如下:
编号项目名称工程量单位综合
单价合价
dj0003现浇构件钢筋直径(mm)>φ161t549.353213.47
钢筋直径>φ161.05t3000.003150.00
焊条综合8.64kg5.5047.52
其他材料费15.95元1.0015.95
那么,这三种造价,以哪个为准呢?
采用金额最高的清包工加甲供材料,似乎对项目公司最有利,计算投资回报高。但政府、审计局,能这么想吗?
所以,这些事要在合同中先约定,税务筹划要事先和造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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