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在自己的房屋宅基地前修建防洪保坎及围墙
被咱果乡政府、县水利局以徇私枉法、行政乱作为毁掉
控告人:向顺财,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现住龙山县咱果乡咱果村(户口在脉龙村一组),电话:13574309***。
控告人:向清跃,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现住龙山县咱果乡咱果村二组(户口在脉龙村四组),电话:13128388***。
被控告人:田健辉(咱果乡党委书记);县水利局。
控告事实与理由:
2007年11月,控告人与咱果乡咱果村伍文才达成协议,愿将承包的责任田(靠河边的洞洞丘)转让给控告方作宅基地使用,在得到各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和允许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及交清了费用,于当年修建了房屋。
2010年5月27日晚一次大暴雨,洪水猛涨,由于修建去小学的桥,河中的几排桥柱堵挡洪水将控告方的责任田坎冲垮一半多,洪水以进了房屋,造成很大的威胁。几天后,我们与邻居卢xx请来乡政府主管领导,到现场查看,要求解决实事情况,随后半月之内,政府出资部分两控告人出资近万元,一起将河堤保坎修好,两控告人的保坎基础完全是下在被冲垮的更田底子上面,没有占据半寸河道,没有对任何事与造成影响(施工方证明为凭),2013年3月中旬,邻居陈某与两控告人小孩经常发生矛盾,于是两控告人在田界与保坎上砌了一道围墙,没有一点钢筋。一、可以堵挡上游洪水流进房屋;二、防止再次与邻居陈某发生纠纷矛盾,当时遭到陈某的干涉,陈要求无条件为其留一条道路,我们与买方伍文才在协议上签订的转租合同,明确写到“靠小河田坎为人行道,宽度保持两尺的距离,以便人畜通行,而控告方以留了将近一米左右。”,而靠大河的田坎不为人行道,自古以来不是道路,也就是现在的河堤,全乡人民都知道。而陈的房屋后方是一条老道路,他自己修房屋后,将道路堵灭,这样的恶人强行要在别人的地盘上放路,于私情,我们同意留路,但给我们一点补偿,陈某拒绝。2014年农3月初,陈某放出话说,如果不放路,县政法委副书记鲁xx是自己的亲戚,叫他帮忙搞。
2014年5月14日在鲁xx的指使下,乡党委书记田健辉与水政执法部门等人凭借自己的权势相互勾结,又有鲁xx撑腰,而水利局领导人没有经过一次下乡调查,也没有出示行政单位的处理决定书,就凭职权带领2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不顾控告人的劝说和反对,强制行砸毁我们围墙80多公分左右。
其目的:1、强行为陈家打一条道路;2、河水一年比一年增高,要加高河堤无法进行施工;3、有意造成洪水侵袭控告人房屋。为此我们得知后回家向政府评理,乡政府、县水政执法部门相互推卸责任,官官相护,控告方无处申冤。
田健辉与水利局等人,一、于党纪国法不顾,以权谋私,拿别人的东西,为他人办事,制造我们与陈家矛盾更加恶化。二、执法不公,别人在河堤修建房屋为什么不毁,难道这不是(两违)吗?三、狼狈为奸,一手遮天,以权压人,公开损坏控告人的合法财产,纯属于(侵权),这样腐败的领导难道不是违法行为吗?
控告请求:
两控告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上级各部门主管领导请求对咱果乡政府、县水利局、鲁xx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这种行政乱作为给予严重处理。给被控告人对控告人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误工费壹万元,并恢复被打掉的围墙。请求上级领导重视我们受害人的控告,请求走访调查,走群众路线,根据《宪法》第41条相关规定,支持控告人的请求,为盼!
控告人:向顺财、向清跃
2014年6月27日
网友20140629195806:关于《龙山县咱果村村民自修防洪保坎及围墙遭县水利局强拆》一贴的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1、经调查,当事人向清跃修建的围墙是在河道防洪堤上搭建的,此防洪堤系县水利局2010年8月水毁项目修建的防洪工程。
2、此次拆违是依照“两违”的相关依据进行拆除的。
龙山县水利局
2014年6月12日
2014-06-29 19: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