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时,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特地注明:如果后面安置的有什么好的优惠政策,已经签订协议的可以参照执行!现在,后面签订协议腾房的安置的地块是新市场对面可以开店的,而我们前面安置的是在夹子背的,这还有公平可言吗?而且我们如果选择的是套房的话,已经在签订协议书中明确表示安置户只要补交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契税就可以的,现在也被污吏们说成是税务部门需要对赠与的房屋征收契税了,税务机关要征收是有法可依的,是对的。但是武平县城投公司在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清楚:选择安置房的业主只需要交清超面积安置部分的契税就可以了。其他要交税费的地方,必须由城投公司交清,并尽快把我们的房产证交到我们业主手中!顺便奉劝一句“你们要贪,也要给老百姓留条路。”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
在第九期旧城改造拆迁房屋中有许多老旧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人多为祖辈、父辈,而拆迁安置房按拆迁户要求办理到子辈、孙辈名下的现象较为普遍。我单位承担了第九期旧城改造安置房的办证工作,按照办证程序,拆迁户按要求提供材料后,我公司将材料报送地税部门核定应征税收,经地税核定后,若签订协议或办证时产权发生转移,事实就存在了赠与行为,存在赠予行为的,安置面积不论是否超出拆迁面积,都应当依法纳税。按法律规定应由拆迁人负担的营业税等,由我单位负责申报缴纳,应由安置户缴交的契税则通知安置户交至我单位,由我单位代为申报缴纳。据我单位到税务部门了解,祖辈、父辈房屋拆迁后安置房办理到子辈、孙辈名下的符合“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
(武平县城投公司于 2015-3-16 16:26回复)
附件:16-26-24-对外政府拆迁安置税收政策(摘选)--印刷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