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案例|律师:你替别人打官司,谁帮你要代理费?

近日,福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律师事务所替人打赢了官司,可是律师费却没有收回来,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经过:
2015年,甲律师事务所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甲律所为乙公司代理关于乙公司与唐某在莱山区法院两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并约定了律师费的计费标准。合同签订后,甲律所指派律师全程参与该诉讼活动。经过庭审,两起诉讼均是乙公司胜诉。按照甲律所和乙公司代理合同约定,在判决生效之后乙公司应当支付给甲公司约定好的律所费了,可是乙公司却只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的三分之一,就再未向甲律所支付剩余律师费。甲律所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乙公司起诉至了福山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乙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的律师费。
福山法院民二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乙公司(即本案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答辩称:其对尚欠甲律所(本案原告)律师费的事实是认可的,但是却对律师费的总金额提出了异议。甲律所主张的律师费远远超过了当时双方约定了金额。
民二庭黄法官通过认真核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到双方对于原告为被告代理的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费总额存在异议,虽然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中对于代理费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但是从原告于2015年6份给被告出具的收条所载内容来看,双方对于代理费数额已经做了变更,应以变更后的数额为准。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福山法院作出了判决,认定被告乙公司应付律师代理费总额为2015年6月份原告甲律所出具的收条为准,即变更后的数额,判令被告乙公司10日内将尚欠原告甲律所的代理费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