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史论
很多小伙伴一定很好奇史论君最近为啥没更新,史论君最近在忙着搬家到上海,找房子,谈中介,忙来忙去终于安顿了下来。欢迎大家来同济大学附近找我玩儿哦!好了,今天为大家分享一篇关于维克多·帕帕奈克的文章,文章作者是央美的老师周博博士,看完这篇文章,你会对《为真实世界的设计》有一个不一样的认识。
全文9648字 | 25分钟慢慢品味
周博
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讲师、艺术史博士
主要研究领域是20世纪的艺术与设计、现代艺术史以及视觉文化研究。曾在《读书》、《美术研究》、《世界美术》、《美术观察》、《装饰》、《艺术与设计》等杂志发表论文、译文若干,出版专著《现代设计伦理思想史》是牛津版《20世纪的设计》和设计学名著《为真实的世界设计》、《绿色律令:设计与建筑中的生态学和伦理学》的中文译者,并担任《设计真言:西方现代设计经典文选》的主编和《20世纪中国平面设计文献集》的副主编。获得第十四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曾策划多次艺术展览或担任学术主持,目前正在主持中信出版社“设计经典译丛”的甄选和翻译工作。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维克多·帕帕奈克的设计伦理观。文章通过对其著作的文本分析指出,帕帕奈克批判了狭隘的设计职业道德准则,选择以社会利益作为设计伦理价值基础。针对大批量生产和消费设计带来的诸多问题,帕帕奈克强调了设计对于用户、社会和环境所负有的道德责任。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他的设计伦理观属于责任伦理的范畴。帕帕奈克的设计伦理观虽然影响深远,但由于他对消费社会改变的可能性估计不足,使他的理论在设计实践中缺乏张力。
关键词:设计伦理;职业道德;社会利益;责任伦理;消费社会
引言
在一个消费社会中,设计师之所以长期为“欲求”而设计,甚至是为一种炫耀性的消费设计,一个明显的原因是,从这种设计中,设计师既能得到产业界的认可,同时也满足了私利。
也就是说,消费设计的话语使设计师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的绑在了一起,而“客户”,即“雇主”的利益,往往成为设计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维克多·帕帕奈克曾经讲过他自己的一个故事。他在离开学校后做得最早的一项工作是设计一种台式收音机。雇主g先生问帕帕奈克,是否已经意识到了为他设计收音机的“责任”。
帕帕奈克谈到了市场标准的“美”和“顾客满意”的话题,而他的雇主却发表了一通设计师要对企业、股东和工人负责的言论,说如果设计做得不好,企业就有可能破产,工人有可能失业,经济情况就会变得糟糕,而设计的责任就是为了产品的销售把设计做好。
帕帕奈克说他当时年轻,被这番说辞“震住了”。乍一看,这番话的确在情在理。g先生主要强调了两个问题:首先,设计师与制造商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次,他们的经营(包括设计师的设计)具有社会责任,承担着许多工人和相关从业者的生计。从大萧条中起家的美国工业设计界对于g先生的看法肯定是认可的。
比如,早在1947年出版的《为企业设计》(design for business)一书中,作者乔丹·利宾科特(j. gordon lippincott)就写到:“任何能够促使新的顾客购买商品的方法都将为产业创造职位和工作,从而促进国家的繁荣……”而诱人的外观设计显然就是这样一种方法。商人的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是,从设计的角度,我们也会发现:消费者或终端用户,以及这种产品对社会和公共环境的影响是没有被考虑在内的。
1、社会利益:设计伦理的价值基础
关于设计伦理,以前美国的工业设计界也不是完全没有考虑到。哈罗德·凡·多伦(harold van doren)在其《工业设计》(1954)一书中便有一节专门讨论伦理学与设计实践的关系。但是,多伦十分认同当时美国工业设计师协会(society of industrial designers ,简称sid)和工业设计师学会(industrial designers institute,简称idi)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认为这一规范很好的表述了设计师与其雇主、同行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准则,是“许多设计师智慧的结晶”,[iii]而且许多设计师的事务所也都在使用这一规范,所以他在书中全文引述了该规范,以示认可。此规范共19条,并不长,可以说凝聚了美国第一代工业设计师对于自身职业的认识,全文如下:
1、工业设计师将专业服务提供给他的客户,并通过他们给予公众。因此,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人工世界中,他们对于塑造优良设计和好的品味承担着一种重要的责任。实现这个责任并进一步拓展其影响需要每一位在职的工业设计师对其实践和使命高标准严要求。因此,为了团结并明确设计师对于其客户、同行和公众的义务,工业设计师协会根据其成员的经验和信念制定了该自律规范。工业设计师与其客户2、工业设计师把他们的经验和天才运用到生产、分发和销售的问题上,因为它们事关设计,并整合效用、外观和制造技术诸因素以造成更好、更吸引人并更营利的结果。3、他应该对他所承担的每一个项目都进行全面的研究,包括客户的资质、发送模式和相关的竞争情况。4、如果他觉得他不能胜任该项目,他就不应该接受这个委派。5、他希求客户的合作,他自己亦当全力与之合作。6、他只应接受其客户的报酬。他的建议完全基于判断和经验,他不会从间接的来源接受任何报酬、金钱或其他。7、他和他的职员应该妥善保管所有的机密数据和信息,无论是客户提供的,或是与客户的项目相关由他自己研发的。8、他不得为竞争中的客户双方工作,除非彼此特许应允。9、在客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不得公开任何与其工作相关的信息。10、在开始任何项目的工作之前,他应该和他的客户达成一个有关专利或所有权开发的成文备忘录。11、其收费和他们的基数应该在工作开始之前就被明确知晓。他可能时时刻刻都在把他的时间投放在一个真正(bona fide)的设计研究项目上,并与其客户共担风险,但他不接受纯粹投机性的委派。12、他应该小心谨慎的与工程师以及与他合作的研究单位分享信任,避免声称他不值得信任。工业设计师和他的同行13、工业设计师不得错误的或恶意的中伤一个同行的职业、名声、前途或事业,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14、他不得故意恳请一个他认识的预期客户保留一个同行的服务。15、他不得接受使之卷入盗版或剽窃行为的指令或指示。16、若非有益于其组织,他不得为自己买卖或编辑广告。他不得支持或允许公开发表的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尊严和名望的信息。17、没有工业设计师协会的特许,他不得参与竞赛,也不得作为此种竞赛的评委。工业设计师与公众18、工业设计师承认他的道德责任。他的成果被复制了数百万次,对我们的文化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每一个他所从事的项目中,为了制造出一个在功能和视觉上俱胜先前的结果,他应该锻炼其技巧。19、他应该避免为出版物或公众做出预言或预见,无论是图形的还是文字的,除非它们是对一个特殊的设计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的结果。”
从该规范字面上看,若说设计师对公众缺乏善意也有失公允,毕竟,民主社会中合法的商业实践不可能不考虑公众。显然,出于一种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感,设计师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道德责任,认识到其设计成果会被复制数百万次,“对我们的文化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这些准则依旧非常保守,字里行间透露着浓重的自我保护意识,比如第16和19条。而且,在这19条自律规范更重视的其实还是设计师和客户之间关系的维系(除去第1条为总则,实为18条),因为我们会发现,明显论述工业设计师与客户的条文就占了11条,其次是同行之间的竞争约束,最后才是关于设计与公众的。
这个“公众”可以约等于购买该产品及其设计的消费者,本是泛指,而当第1条中已经说明工业设计师是通过客户把专业服务传递给公众时,“泛指”也就变成了“虚指”。无疑,这种设计伦理的考虑还是以“客户”为重心的,公众或消费者,即设计的终端“用户”并不重要。
的确,当设计“客户”的利益与设计“用户”的利益一致时,这个道德规范没有不妥,问题是,当两者的利益冲突时,设计师又该何去何从呢?
对于一个从50年代就开始研究设计并一直与主流设计界作对的设计师而言,帕帕奈克对这个由美国第一代工业设计精英们制订的操行规范显然很了解。直到他最后一部著作《绿色律令》(green imperative),他仍对这样的条文耿耿于怀。
在他看来,讨论设计伦理问题,首先应该排除的就是“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或“职业操行”(professional codes of conduct)。他说,一些商业组织和职业团体制定相关的规则无非是为了更多的敛财,并消除组织成员之间的竞争。
而这些规则也常常能够保护这些组织及其成员面对公众的检查和批评。两相对照,我以为,他的批评所针对的就是前文中所罗列的这些职业道德准则。
在帕帕奈克看来,对待这种操行规范可以问几个问题:
1、 这个道德规范是不是自私自利的?2、 这个“操行规范”真的保护公众吗?3、 这个规范真的管用吗,也就是说,成员们遵守它吗?公众能否对成员们的遵守做出自己的评价?4、 这些规范是否能够清晰、明确的对其成员所从事的某些特殊的职业或工作所具有的内在隐患作出规定?5、 非成员是否能够观察并评判成员们对于这些规范的遵守情况,且它是否可以施行?6、 这些道德规范,以及团体或协会,其建立会预知未来的改变,那么他们是否会愿意教授、教导或通知其全体成员以及公众呢?7、 由于现代传媒,我们生活在一个透明度越来越高的社会中,这些职业组织的职业领袖们是否能够意识到,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暗箱操作和遮遮掩掩都不再起作用呢?
事实上,伦理学思考的一个就近的归宿是形成道德法则约束人们的行为。但是,帕帕奈克对此显然保持了高度警惕。他似乎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只有人的思维才是鲜活的,而用条文固定下来的道德法则则无法随着时代和人的认识的改变去反省自身。况且,由某些“利益相关”的人或组织制定的道德条文只能是一种利益权衡和妥协的产物,而现实生活中的设计师也不可能总是拿着这样一把别人定的道德标尺来规范自己的设计行为。
通过上述探讨,我们会发现,帕帕奈克所谓“设计伦理”不是设计师对客户赢利的责任,也不是看起来道貌岸然,实则自我保护、唯利是图的职业道德规范。那么这种“设计伦理”的立足点在哪儿呢?我想,帕帕奈克对前文中g先生那一段话的反思可以说明他思考的立场:
“
这么多年之后,从一个高些的位置往回看,我必须承认设计师要对他投放市场的产品的设计方式负责。但是这种观点仍然太狭隘。设计师的责任必须远远超越这些想法。在他开始设计之前很长的时间里,他的社会和道德判断就必须起作用,因为它必须做一个判断,一个先验的判断,即人们让他设计或再设计的产品是不是完全值得他去做。换句话说,他的设计是不是站在社会利益这一边。
”
我认为,“社会利益”对于帕帕奈克的设计伦理思考而言至关重要,它事实上也构成了当代设计伦理的一个重要价值基础。诚然,社会若对人所掌握的某种技艺有需要,这种技艺肯定是对人有用的,但“有用”不等于“有益”。只有善意的使用并造成好的结果才能称为“有益”。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设计师既是追求“私利”的个体,也是一个社会公民。追求“私利”与经济相关,关系到经济伦理和职业道德;而作为公民,则要考虑其行为的社会责任。不能总是用“设计师没有支配权”,“都是前方部门、销售部门、市场调查部门的错”,来为自己开脱。
帕帕奈克所谓“设计伦理”显然超越了设计师和客户的私有利益,超越了某一个小群体的利益,而是强调对“社会利益”作为整体的关切,他的设计伦理选择了社会、用户和环境,这说明了他对设计师作为“公民”的责任担当这样一种自我意识的强调。
除此之外,有些事关人的生存与福祉,且设计可以参与解决的问题(如他所提出的为第三世界设计、为老年人和残障人士设计等),如果要解决,就当时的情况来看,也必须超越私有的、个人的经济利益。如果只是考虑经济原则和消费,很多问题可能永远都不会得到解决。但是这些问题是不是需要解决呢?由谁来解决呢?这是一种看似超出了设计师职责之外的真实需求,也是社会利益,同样值得设计师认真考虑。
2、 设计的责任与后果:设计伦理的话语途径
关注社会利益的设计伦理有其言说条件和话语指向。道德并非在所有的设计行为中都那么显著,帕帕奈克关于设计伦理问题的讨论也不是泛道德化的。首先,帕帕奈克将矛头指向了付诸大批量生产的设计。
在《为真实的世界设计》第一版序言中,他说,“在这个大批量生产的年代,当所有的东西都必须被计划和设计的时候,设计就逐渐成为最有力的手段,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