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湖南省实行申办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只跑一次”工作制度

4月26日,湖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全面实行申办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只跑一次”工作制度,并向全社会公布湖南省实行申办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只跑一次”事项清单和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业务咨询电话和24小时投诉监督电话,确保申请人只需到出入境接待窗口一次即可完成全部申办手续,并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
“只跑一次”工作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优化办理证照流程,将原来办理证照需要的制证照片采集、指纹采集、申请材料提交、面见核查、证件缴费这些分散于不同时间段、不同场所的各个环节集中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办理; 2、“绿色通道”办证,增加紧急办证事项范围,为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以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情况的人员提供“说走就走”的加急办证服务;3、“非工作日办证”,为上班族办理证照提供周六、办证高峰以及节假日前延时、错峰受理申请服务;4、“缩短异地办证时间”,跨省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审批时限由30日缩短至20日;5、“一张表单”,一人同时申请多本证件只需交一张申请表,取一个号,并可根据申请人需求同步寄送;6、“一网办理”,申请人可利用互联网预约办证平台提前预约,方便申请人按预约时间段到出入境接待窗口申办出入境证件手续;提供申请人自愿选择双向速递邮寄出入境证件服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公民因私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商务等日趋增加。2017年,湖南省居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404万次,同比增长13.13%, 办证总量和年增长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湖南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断深化便民利民举措,相继推出了港澳签注网上申请、流动人口异地办证、省内居民就近办证、自助办理出入境证件、增设出入境受理延伸点、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办证流程、缩短办证时限、取消照相收费等一系列便利措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实行“只跑一次”这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优化服务管理,提升全省出入境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此次推出的 “只跑一次” 申办护照等出入境管理新政,是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不断加强和优化服务管理职能的一项新努力。“
普通护照办理指南
一、申请类别及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请类别有:
(一)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二、受理部门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我省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省内向任一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三)持有我省签发的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我省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四)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上述申请人就近申请证件时,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本人提出护照申请,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护照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四、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本地户籍居民首次申请或是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同时申办多种类别出入境证件只需交一张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3、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5、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8、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加急办证服务。申请人需按照急办事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护照的,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0、对于监护关系、居住证或者社保信息等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无需申请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地户籍居民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需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四)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需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五、护照有效期规定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
六、办理时限
(一)申办护照的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三)符合跨省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四)申请人因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七、办理收费
(一)护照:160元/证。
(二)护照加注:20元/项次。
八、收费依据
(一)湘价费[2008]63号。
(二)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九、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具体工作规范。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理的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十一、咨询单位
市、县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十二、24小时投诉监督电话
省厅:0731-84738250;市州的投诉监督电话在本局网站另有公布。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办理指南
一、申请类别及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团队旅游。赴香港或者澳门团队旅游,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三)个人旅游。赴香港或者澳门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三)商务。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四)逗留。逗留是指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五)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期间申请前往澳门的;持逗留签注在澳门期间申请前往香港的。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本人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四)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受理部门
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须由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