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管理疏忽,酿成重大交通事故,拒不赔偿,受害家属求助无门

事故经过及进展情况:
诸位领导您好!我是海南大学桥西小区的住户。2014年9月22日上午8点40分左右,我的妈妈骑自行车带我的女儿去菜市场买菜,在此小区内,被当时海口20路公交车(琼A29350)(该车属于海口市海南瑞华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违规倒车将我的妈妈、连同我的女儿双双撞倒。妈妈受重伤,我的女儿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现场状况惨不忍睹。从此我们全家人在极度悲痛中煎熬。
事发当日及次日多家报纸有专版报道。新浪网及其他网站也有转载。可上网求证。
2014年10月14日交警下达了,关于9月22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方认定:此次事故责任由20路公交车(琼A29350)承担事故全部全责.我方无责.
自从事故发生至今已有近三个来月了,但是赔偿款,却迟迟无法解决。究其原因,公司拖拉、办事效率低、不作为所致。再者我们是外地人,属于弱势群体。因此该公司也没把此事当作一重要事情对待。多次与其协商无果而终。都说老百姓办事难。没想到竟如此艰难.通过此事我们深有体会。呼吁社会各界有志之士。伸出您的正义之手。为老百姓伸张正义,让逝者安息。生者坚强。安抚我们受害家属的伤感之痛.
我有几个疑点想不明白,向您们求助请教!
疑点1:我们提出的要求。参照国家相关交通事故赔付条款及海南公交历次死亡事故赔付情况。是绝对合乎情理的。也是从实际出发。本着双方都能接受的原则。来协商解决。而海南瑞华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却以不合理为由。将我们拒之门外。
疑点2:据了解。去年也是该公司的车肇事,造成了人员伤亡事故。最终的赔付情况却与要给我们的赔偿截然不同。相差巨大!你们给出的赔偿标准,还不到那个事故的二分之一。二者有天壤之别。据了解那个事故方,有关系、有背景。难道说,公司就是这样看人情,看关系处理事故的吗?公司就是这样徇私。欺负我们平民百姓的吗?欺负我们外地人的吗?
疑点3:自从发生事故后,我们曾多次向瑞华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索要事故当时的车载监控录像。被拒绝后。苦苦追要。才以该车没有内存卡为由无果而终。岂不是开了一个天大的笑话!怎么可能呢!试问:做为现代的公共交通工具,没有这些必备的硬件。能否发车?又是如何发车?让人匪夷所思!又是谁允许其违章运营?肇事之后又对自己不利证据。采取如此低劣卑鄙手段。进行销毁逃避责任。这里面可否有不可告人的真相!
疑点4:从车辆检测报告中,检测机构做出的定性为;该肇事车,刹车系统不合格!(四个车轮竟有三个失灵),而公司照样让司机上路运营,此行为是否是拿老百姓的生命开玩笑!拿国家的安全生产条例当儿戏。根据瑞华特公司桂副总所言,公司现有资金,连一部汽车的电池也无法解决。根本无法解决公司的汽车维修和安全管理。继续运营下去的目的。就是骗取国家的新能源补助款。而当时的始作俑者陈建军总经理已锒铛入狱。而后接任者却一直在危害百姓的生命安全。
作为受害方家属。我们强烈要求海口市政府,处理这些为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忽视百姓生命安全,造成我家交通死亡事故的相关人员,给予严惩。
当事人:马腾  2014/12/20

尊敬的马腾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公交公司管理疏忽,酿成重大交通事故,拒不赔偿,受害家属求助无门》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陈述: 2014年9月22日8时50分许,海南瑞华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20路驾驶员于长海驾驶琼A29350号公交车在海口市春华路海大桥西小区自北往南倒车时,该车的右后尾部推挤到王杏梅(死者奶奶)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左后尾部位(后载马意涵、女、两岁),致王杏梅、马意涵连人带车摔倒,琼A29350号公交车的由后轮胎碾压到马意涵的身体中间部位,造成马意涵当场死亡。2014年10月14日,交警下达当事人于长海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瑞华特公司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后,琼A29350号车当事驾驶员于长海第一时间内报警、报120急救,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配合警方勘察现场后,公司负责人立即前往海口市人民医院看望伤员王杏梅。9月22日上午12时许(事故发生日)公司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以贺卫国总经理为组长、桂文斤副总经理、陈仁红财务总监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专门协调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伤员王杏梅住院费用由公司提供,并主动向家属马腾先生提出预付河北亲属来琼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遭到拒绝,只接受公司预付的3万元的死者安葬费。 三、我局对瑞华特询问了解后对四个疑点的解释:(1)疑点1:马腾先生提出的民事赔偿可分四次四个额度要求,第一次150万,第二次125万,第三次100万,第四次80万。瑞华特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本着同情弱者、尊重死者的态度作了三次赔偿方案:第一次581248元,第二次621248元,第三次735881元。从事故发生至今,双方互有见面约谈,共9次,最近一次公司法人出面协商,但是80万元的赔偿要求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支持,造成协商未果。(每次约谈都有取证)(2)疑点2:马腾先生所述去年事故案例并没有发生在该公司。(可接受主管局及相关部门调查)(3)疑点3:马腾先生提出的索要车载监控录像确有其事,公司的态度是:事故全责在公司,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公司面对结果承担责任,当时就在交警的同意下查找事故车辆监控内存卡,的确没有放置,而并非有意不提供。就是有内存卡也改变不了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全责的结果,无需隐瞒。” (4)疑点4:马腾先生提出的车辆检测报告制动问题,4个车轮有3个失灵说法不准确,交警的检测保告并没有“失灵”字眼,另马腾先生所述桂副总所言更是失实。 四、公司会继续一如既往配合善后处理工作,公司多次请求对方走法律程序,可不被采纳。请马腾先生放心,我局一定协调该公司依法、合理、合情认真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办公室-张庆】 2014-12-20 13: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