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无小事,安全第一”我们经常说的口号放耳边?紫金莲园6#、12#、13#楼的公共出入口外挑仅0.50m,存在防坠落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以下规范的规定。
1、《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5.2 条的强制性规定: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6.1.7条的规定:建筑物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7条也同样规定:高层建筑直通室外安全口上方,应设置不小于1.00m的防护挑檐。其条文说明如下:5.5.7本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的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与防火挑檐一样的耐火性能。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协调开发企业对该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谢谢!
1、经现场核对,6#、12#、13#楼东西单元门厅设在敞开的凸阳台下方,已设置不小于0.5米的防坠落挑板(从阳台边缘算起),《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5.2条规定规定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对外挑尺寸没有具体要求,因此,该外挑做法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5.2条规定;
2、经现场核对,6#、12#、13#楼东西单元门厅,从一层门厅外缘算起至防坠落挑板边缘分别为6#楼90至91厘米、12#楼103至190厘米、13#楼105至252厘米,即6#楼东西单元门厅防火挑檐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17条“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规定,我局已向建设单位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龙新建〔2017〕18号)要求其限2017年3月15日前整改完毕;
3、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时间为2012年,因此该项目不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2014的规定。(新罗区住建局于 2017-1-18 11: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