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你们好,事情是这样的。我87年出生,89年被收养,当时没有写任何协议和手续,只有老式手写户口本何地迁来处注明有《89年从某某村移入》现在27岁,四川二胎新政策规定《第三类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情形。被养父母合法收养的子女,即使养父母有亲生子女,也可享受“单独两孩”政策。在福利机构长大的孩子,也可享受“单独两孩”政策。》我的户口上户主关系写的是长女不是养女,计生办要求到民政局开收养证明书,东坡区民政局说这是事实收养不用开证明直接去计生办办理,计生办说必须有证明才可以,民政局又回复开不了证明,我说让村里开证明来,回复也不行办不了。我打电话到市民政局社会科咨询,回复说我已成年就不存在收养关系,开不了证明也补办不了收养证。但收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已成年就不存在收养关系。 收养,可分为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法定收养,是指严格按照法定收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成立的收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 ●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收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此规定,《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收养子女案件,必须依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根据以上法律我属于事实收养,我也具备事实收养的条件。各位领导,希望你们调查处理一下?
您好!我局收到您的信件后,当即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因为您在信上反映的被收养时间是在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不能为您办理相关证明、证件。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如还有其他疑问或不详,可致电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咨询,电话028—38165360。
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