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针对戴婧钰与陆晓燕、魏巍执行一案于8月到新罗区人民大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到现在新罗区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故请有关部门帮忙解决。
戴婧钰与陆晓燕、魏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的情况反馈
申请执行人戴婧钰与被执行人陆晓燕、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戴婧钰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晓燕、魏巍归还借款2478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陆晓燕、魏巍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陆晓燕、魏巍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晓燕共有被执行案件10件,被执行标的2467999.02元,被执行人陆晓燕共有被执行案件6件,被执行标的1505498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龙新民初字第6882-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魏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西侧(城市中心花园)23幢23C5号房屋(龙房权证字第20079011号),2014年1月14日,案外人张仁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魏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西侧(城市中心花园)23幢23C5号房屋(龙房权证字第20079011号)系案外人以被执行人魏巍的名义购买,由案外人支付该房的首付款及相关费用,支付每月的按揭款,房屋由案外人装修后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西侧(城市中心花园)23幢23C5号房屋(龙房权证字第20079011号)的所有权现登记为被执行人魏巍,因而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不服本院判决,已上诉到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若要处理该房,需等待该案的 。
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龙新执行字第10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晓燕、魏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7幢5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31432)房屋壹套。但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陆晓燕、魏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7幢5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31432)房屋壹套已用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抵押贷款700000元,该房面积为114.73平方米,若拍卖该房,应先归还银行抵押贷款本息并应支付相关费用,因而拍卖该房无剩余价值。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陆晓燕、魏巍的银行存款帐户,但未冻结到银行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汽车。现本案正在执行中。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新罗区法院于 2014-12-22 16: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