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有规定辞职要提前两个月,本人于上月30号提交的辞职申请。上级已经批复,与其口头约定满一个月即可办理离职,现在已有新同事接手我的工作,上级却反悔,对于离职日期模棱两可。如若我不上班了,视作自离处理,工资不予发放。辞职不满一个月就不上班,请问我这种情况可到劳动局投诉吗?劳动薪酬有没有可能拿得回来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据您所述,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6-09-28 1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