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长春市出台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中共长春市委宣传部、长春市发改委、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工商局、长春市税务局和长春市金融办8部门联合下发《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从即日起到12月底,严厉打击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
关注一:8部门联合执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坚决遏制房价上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吉林省政府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长春市房地局等8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整治的对象为,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在售项目,房地产中介经纪行为。
关注二:严查投机炒房行为
1. 垄断房源,操纵、哄抬房价、房租。(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发改委)
2.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国积房源。(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工商局)
3.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
4. 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
5.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妙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以及银行参与确认变相“预订金”折抵购房定金或首付歉。(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
关注三:严查房地产 黑中介 违法违规行为
1.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具体负责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房地局)
2.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査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工商局)
3.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具体负责部门: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房地局、市工商局)
4.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具体负责部门市公安局、市房地局)
5.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6.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办)
7.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资质证书,从事有关房地产居间代理和代办业务。(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
8. 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用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的。(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
关注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
2.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3.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具体负责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房地局、市工商局)
4. 利用买卖合同、补充合同、代办合同等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具体负责部门: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5.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掲贷款。(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
6. 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具体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房地局)
关注五:虚假房地产广告
1.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
2.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具体负责部门:市房地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3.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具体负责部门: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
4.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具体负责部门: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房地局)
5.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地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具体负责部门: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房地局)
关注六:即日起企业自查自纠
8月16日到8月31日是企业自查阶段。对照检查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向长春市房地局报告自查结果,并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9月3日到10月31日是集中检查阶段。长春市房地局、发改委、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和在售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公安局、司法局、金融办、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认真梳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全市市场整顿工作。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11月1日到12月31日总结巩固阶段。有关部门将集中通报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全面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
关注七: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案例挂牌督办
为切实落实好专项整治工作,《通知》要求各部门按照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
长春市房地局牵头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
具体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中介企业违规销售违规居间代理等行为进行处理;
长春市委宣传部负责與论引导,要求媒体通过报纸、广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市发改委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房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房地产广告和二手房房屋交易合同,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房地产中介企业;
市金融办负责联系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设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对未取得相关资质备案证书,以及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终止提供金融服务;
市公安局、司法局负责处理房地产企业涉嫌违法案件;
市税务局负责处理企业逃税、避税行为。
《通知》还要求各部门,广泛发动群众监督。要通过开通购房人投诉热线等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各部门要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来源丨新文化报·zaker吉林 记者 李德庆
编辑丨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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