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外贸服务业办理出口退税又多了条新规

2018外贸服务行业出口退税最新政策公告(国税25号)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明确如下: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税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以上规定从2018年5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