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可否进行反禁摩签名活动(大型的、小型的、分散的、集中的,公开的、秘密的、自发的……)?
一、市政府于2010年8月1日出台的关于实施《加强我市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告,是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客运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减少中心城区摩托车的使用量,建设低碳、环保城市,从大局利益出发,广大市民必须遵守。
二、按照通常情况理解,反禁摩签名活动应需要利用露天公共场所,聚集一定数量的人员,通过签名、喊口号、拉横幅等形式表达反对禁摩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据此我们认为反禁摩签名活动应属于集会,适用游行示威法。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因此,民众如欲进行反禁摩签名活动,应根据游行示威法第八条规定,由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批许可后方可进行。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三、民众进行反禁摩签名活动如若未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公安机关将根据非法集会对社会公共秩序所造成在影响,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1-01-27 12: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