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月3日在福建省卫计委网站公布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问答中提到的“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心意思仍然是依法处理。其中还没作出处理决定的要依法处理,是依新法还是旧法,是依具体哪条法,具体要怎么处理?关键是继续缴纳社会抚养费还是免于缴纳?望一一解答,谢谢
目前正待省里作进一步解读及出台相应规定。请诉求人关注最新权威信息发布。
感谢您对莆田卫生计生事业的支持!(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6-4-8 17: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