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造知识要点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迄今已有18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小编整理建造知识要点,一起来看吧。健康管理师
建造知识要点(1)
经济试卷(100%)=工程经济(25%)+工程财务(25%)+工程估价(50%),这是大致的比例,根据比例我们就可以合理分配我们的时间了。
工程经济:工程经济是经济科目的第一章共计8节,基本上每一节都会涉及计算题,理解比较难。
学会第一章的基本法则就是:理解原理,多加练习。
以名义利率和有效率利率的计算为例,首先你要知道名义利率和有效利率分别是什么,其次为什么会产生名义利率和有效利率,收付周期和计息周期又有什么样的关系,公式中到底是什么含义,最后才是带入公式计算。
前面的理解跟计算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对于能不能做对题目却至关重要。用一句话总结第一章的学习方法:理解原理、掌握规则、勤加练习!
工程财务:工程财务是经济科目第二章的内容共计8节,第二章的特点在于理解和记忆工程财务的内容。理解记忆的内容多为分类、归属,在学习的过程中自己列一下框架图,形象记忆;第二章中也涉及计算题,但是第二章的计算题只要学习一次、练习一次就能掌握。
经济科目的特点就在于计算,第二章中出计算题就是给分题,所以第二章的计算题必须掌握。
第二章学习方法:形成框架、计算必拿、多看几遍。
工程估价:第三章工程估价共计9节,第9节的内容直接忽略即可,每年考查1~2分性价比不高,听听老师的课就行了。剩下的8节内容跟施工、招标、合同都是相关的,理解起来并不难,比如定额、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价款、工程量的调整,预付款、起扣点的计算等。
在这部分知识点内容备考的时候,需要着重掌握哪种说法是错误的,错误的陷阱点比较固定,掌握规律。
第三章学习方法:分类记忆、多做总结、孰能生巧。
建造知识要点(2)
一、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仲裁员的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提出回避的时间
①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②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二、开庭和审理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涉及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3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公开。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建造知识要点(3)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二、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基础,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四、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还须遵守申请执行期限。
(二)直接移交执行
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具有给付或者履行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包括先予执行的抚恤金、医疗费用等);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査,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建造知识要点(4)
(1)城市道路行驶方面的相关规定。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上述车辆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机动车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相关规定。
1)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4)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 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范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5)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