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人机制,要点全在这儿了!——献给2017年最后一天

在纪念跨年这件事情上,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没有什么比写一篇文章更有意义的了,尤其是我酝酿了很久没有动笔的选题,比如关于合伙人机制的打造。
合伙人这个概念似乎是被马云和万科带火的,当然还有一些影视作品,比如下面这部:
记得当年上映时,我们律师事务所还组织了所有合伙人去观影,可谓影响深远。
于是,“合伙人”成了一个时髦的概念,很多人都想往上蹭,很多书也在讲这个主题,比如以下面两本为代表的垃圾书:
此类书的共同特点是,讲一些大而空的概念,后面这本甚至将合伙制与公司制对立起来理解,我简直想献给作者一双膝盖。
草抖完了,我们回到正题,抖点干货。
货一:千万别把合伙制简单等同于合伙企业,与公司制对立起来理解。
曾经有人跟我聊到这个问题,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露出向往之情,认为我们律师走在了时代前列,仿佛公司制已该扫入历史的故纸堆,离寿终正寝不远了。
他们一定没听过1931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曾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长长达44年的尼古拉斯·默里·巴特勒说过“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蒸汽机和电气的发明也略逊一筹。”因为创设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一机制,成功解决了投资人的风险控制并划出了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清晰界限。
尼古拉斯·默里·巴特勒
因此公司制的优点是压倒性的,送它四个字“永垂不朽”!
这些人因为抨击公司制,进而把公司制等同于“雇佣制”,或者是反过来推论。其实,雇佣是基于劳动力市场进行交易的形式,合伙制是治理机制,他们两个是怎么硬扯在一起的?我都懒得再码文字来反驳了。这可是跨年夜-------
再次,合伙制也不等同于合伙制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更不等同于个人合伙。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制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前者通常存在于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知识密集型的行业,其特点是合伙人类似于公司制的股东。这些行业的特点是企业完全依赖于人力资本,离开人,企业没有任何价值。该种组织形式的最大优点是,能最大限度激发员工个人能力的发挥,但也存在难以嵌入共创、共享、共担的机制从而导致凝聚力弱、员工流动性强、无法持续做大等缺陷。
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用于私募股权投资(pe)作为投资主体或者作为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主要作用是控制投资人或激励对象的风险;亦可引申作为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利器。
货二:合伙制应该理解为建立在公司制优点基础上的公司治理机制,这里的合伙人可以等同于股东、董事或者其他核心员工,称谓并不重要。
推荐大家阅读康至军老师的下面这本书,既有理论更有优秀公司的实践案例呈现:
比如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实践:在项目层面,建立跟投机制;在公司层面,推行持股计划。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较为特殊,其本质上是为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而设立的,主要表现在董事提名权和董事任命权:
合伙人会议享有提名半数以上董事的权利并在所提名董事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或者董事缺位时任命临时董事的权利。
可以看出合伙人制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和模式,他一定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阶段、需要来设立的,但是这个治理机制暗含以下几个要点:
一、极度重视人力资本的价值。
万科对待人才的态度,从“人才是万科的资本”,发展为“人才是万科的第一资本”,直至“人才是万科的唯一资本”,以及阿里巴巴倡导的永远不让资本控制企业,无不体现了对人才的重视程度。
二、极度强调人合性,体现在理念一致,要建立“背靠背的信任”,表决上实行一人一票。
人合性是法律上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必须控制合伙人的数量,否则要建立信任将面临重重障碍。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必须满足于: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竭尽全力。
三、在管理机制上:用扁平化、去中心化的组织架构代替金字塔式架构,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打破部门壁垒和层级障碍,让决策更加贴近市场和客户。
四、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建立共创、共享、共担机制。
这也是做股权激励方案的基本理念,尤其重要的是“共担”理念的贯彻落实,不承担风险的员工不是合伙人,避免免费授予股权的行为。再比如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是零风险的,不仅会刺激投机行为而且无法起到激励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