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12年12月2日和2013年5同21日跟拔茅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三份协议签订征收拔茅村集体土地2900亩,后实际尺量征收为3017亩,并于2013年5月22日和2013年8月22日支付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壹亿玖仟多万元,在征地过程中问题很多,其中工业园区故意放水给各生产队长,十八个生产队长十六个多拿钱,多的4万多,最少的也有1万多。我于2014年3月份开始向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反应这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新昌工业园区并末征收拔茅村的集体土地,只是意向性的预征,公开赖帐。后去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工业园区非法征收我所承包使用的集体土地,工业园区在法庭上公开赖帐说末征收,只是预征,法院只听他的偏面之词,不看证据,上诉省高院结果一样。我作为一个农民已无话可说无路可走了,而您作为本省最高管土地的领导,我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您反应这事,不知能有一个什么样的答复给我。恳请您为民做主,为民服务。拜托。
你于2017年5月17日向省信访局反映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土地征收相关问题的事情,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关于拔茅村土地征收问题,你已多次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并已经市中院、省高院裁定,我单位也多次作了答复。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配套政策规定、《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办法》(新昌县人民政府2009(28)号令)、《关于加快产业集聚新平台建设的决定》和新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新昌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于2012年12月2日,与拔茅村达成初步征收意向并签订了协议,意向征收面积1710亩。2013年5月21日,因拔茅村村民要求,再次达成协议,意向征收面积在原来1700多亩的基础上扩征1200亩。新昌工业园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有关部门办理征地相关手续。据了解,至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约1100多亩,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0〕—0373号、浙批次〔2011〕—000126号、浙土字A〔2012〕—0689号、浙土字A〔2013〕—0179号、浙土字A〔2013〕—0011号、浙土字C〔2012〕—0069号、浙土字A〔2014〕—0283号、浙土字A〔2014〕—0550号、浙土字(330624)农A〔2014〕—03号、浙土字A〔2014〕—0547号、浙土字(330624)A(2015)-0003、浙土字(330624)A(2015)-0005、浙土字(330624)A(2016)-0002等。 根据《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办法》(新昌县人民政府令 第28号)规定,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包括土地调查、签订协议、农转用批复(即批文)、两公告等一系列工作。因此,上述土地均属于土地征收一般工作程序内。已建设使用土地,均已农转用报批,手续齐全,拍卖程序合法。计划使用但尚未农转报批的,现均保持现状,并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只进行了征收前的面积核对与调查登记工作。如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不再受理。
新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