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内部审核员能力
企业体系内审现场
这个条款是前期争议比较大的,不管给认证机构、企业、咨询培训老师都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甚至产生了很多冲突。iatf刚刚在官网发布的《iatf 16949:2016 sanctioned interpretations (sis)》之第4点对此条款内容进行了文字修订。
我将先解读原标准条文,方便大家理解原条文之所以产生那么多争议的来龙去脉。
1、原条文
可以看出,这个条款主要讲了三件事:
1)内审员的能力要求。建立内审员名单,这个好理解。下面,从标准第2段“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制造过程审核员和产品审核员应全部能够证实最少具备以下能力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auditors, manufacturing process auditors, and product auditors shall all be able to demonstrate the following minimum competencies:a......e...”,这句话给人的理解就是,三类内审员都必须得懂a-e的要求,除此以外,第3段,要求过程审核员还要额外(additionally)再懂待审核的制造过程;产品审核员还要额外(additionally)再懂产品要求以及会使用测量试验设备。
过程方法
这一条明显在09版iso/ts16949基础上增加了要求,而且也是不合理的。体系内审员的a-e5点还可以理解,过程审核员和产品审核员是否一定需要满足这a-e5点要求呢,这就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嘛。比如过程审核员,大多数公司都由技术部门的工程师牵头组织,因为其他不懂生产的部门坦白地说也审不出制造过程中的问题,但这些工程师可能好多并不是体系内审员,并不一定需要对标准条款、过程方法和风险思维、核心工具等,掌握那么多。再比如产品审核员,很多情况下要既懂产品要求也要懂测量试验设备的话,大多数都是由品质部门的检查员负责实施,这些检查员也不一定经受过a-e那5项的完整培训,而且标准条款要求、核心工具要求等,对于检查员的日常工作和产品审核工作来说,都不一定是必要的。
内审员培训
2)第二件事,是关于内审员的能力培训的事情。标准要求“在通过培训来取得人员能力的情况下,应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证实培训师的能力符合上述要求。”这一条正是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久久不能平息,现在各大认证机构有的还在据此频频开出严重不符合项,造成认证机构、培训机构、企业三方头脑一片混乱。为什么呢?因为,标准原来的文字没有清楚地界定出范围,就留给了很多人遐想的空间。iatf本意可能是很简单的,但尤其在翻译成中文后,意思就出现了多重理解,还有点难以自圆其说了。怎么回事呢?
以前大多数企业的内审员都是请外部培训公司培训老师进行培训的,鉴于认证和培训必须严格分离的原则,以及标准中没有培训师三个字出现,以往呢大家也相安无事。但自从2016版加了这一句话后,有部分认证机构的理解就是,“企业的内审员,他们的培训老师必须要提供记录证明这个老师是能满足上述a-e的要求的”,既然是要证明培训师的能力,那么就应该看能力啊,从能力的角度,谁有能力谁没能力-谁最有发言权?是受培训的企业。但是有的外审员简单粗暴,怎么证明培训师满足“a了解过程方法和风险思维、c了解16949标准条文、d了解核心工具等?企业说我们鉴定过了,培训老师理论和实务都很丰富,辅导数百家客户了,甚至我们的客户还有些整车厂都是这个老师培训的,但外审员说不行,虽然培训老师的履历精彩、高度认可培训老师的课程,甚至你们以前的iso/ts16949就是这个老师辅导通过的,甚至这个老师辅导的你们公司的体系在以往六年也是由本机构来审核通过认证的,等等,但这些都不足以证明这个老师有能力,那什么才能证明呢,按照最近听到的多个认证机构的审核老师的说法:“企业的内审员要么是由具备iatf16949外审员资格的老师培训的,要么培训企业内审员的这个培训老师是由具备iatf16949外审员资格的老师培训的”,简单点就是”要么内审员的老师是外审员,要么内审员的老师的老师是外审员”。先不谈从能力上讲,一个优秀的外审员还真不一定是一位好的培训老师,外审老师就一定能教会内审员吗?光从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角度,这就是违背审核原则的,审核和培训必须严格分离,犹如运动场上裁判和教练员必须严格分离一样,铁的原则是不能变的,审核员通过培训教会了企业内审员如何建立体系,然后自己再去审核这个企业,应该怎么说都是违规的。外审员在审核过程中给企业一些建议和指导,是应该的也是企业希望的,但说提前帮企业做系统的内审员培训,就要值得商榷了。
其实,iatf的初衷并没有这么复杂,但有些文字一翻译后,再经过刻意曲解,就有了不一样的意思了,如果碰到有的认证机构突然发现,可以拿着这个条款作为尚方宝剑,要求企业派人到自己机构参加内审员培训甚至有意无意地与外审时不符合项相关联,意图多一种利润来源时,这本经就念歪了,从最近几个月iatf新版审核实际情况看,这个问题成了一个普遍现象,大量的认证机构针对大量的企业客户开出这条不符合项,甚至上纲上线到严重不符合项,造成业内沸沸扬扬,思想不能统一,颇有无所适从之感,因此念经的“和尚”也经常跟企业“信众”频频冲突......
3)第三件事,内审员的能力需要维持和改进。怎么做呢,标准要求做两件事,一是每年执行规定数量的审核即对审核经历提出要求,二是,保持基于内外部更改对相关要求的认知,即要对内审员进行必要的继续教育。针对这第三件事,既容易理解,也方便执行,所以产生的争议不多。
2、iatf针对这个条款最新的改版
2017.10月,iatf在其官网发布了《iatf 16949:2016 sanctioned interpretations (sis)》,即官方解释。
本次发布的共有9个条款涉及到更新,这其中第4项即是针对“7.2.3内审员的能力”这个条款。改变是这样的:
1)关于体系内审员、过程、产品审核员三者的能力需求
第二段删除了“过程审核员、产品审核员”,删除了“全部”等文字,这一删,明确表达了如下意思“下面的a-e五项能力要求只针对体系内审员是强制的,针对过程审核员和产品审核员不是强制要求”。第三段针对过程审核员和产品审核员的要求,开篇由“额外的additionally”改成“至少at a minimum”,进一步证实了上述观点,也就是说企业的过程审核员至少要满足下文中的那一项要求,产品审核员至少要满足下文的那二项要求即可,至于是否也要掌握过程方法、风险思维、客户特殊要求、核心工具要求等上文a-e中的那些,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自主决定权。
2)关于培训师的能力要求
标准条文由“在通过培训来取得人员能力的情况下,应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证实培训师的能力符合上述要求”。现在改成了“如果组织的员工提供培训来满足能力时,应保留形成文件的.........”。本条这样一改,就非常清楚地表达出了iatf当时的“立法目的”,就是说,对培训师的能力要求是指如果组织的内部员工充当培训师来培训其他员工时,应该对这位内部培训师的能力进行规定和鉴定,并且要有记录来证明这个内部培训师是满足上述a-e五项的要求。因此,所谓培训师的能力要求是指对企业内部培训师的要求,而不是指外部培训师的能力要求。
相信通过这样一次“全国人大司法解释”,行业内自会形成统一意见,企业更知道操作方法,培训公司们也终于可以扬眉吐气地去接培训订单,认证机构和审核员也更有准确的裁判标准了。本次修改可以说是正本清源,堪称“及时雨”啊...
iatf也进行了解释,为何这次要修改本条款?
rationale for change:
distinguish competency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auditors, manufacturing process auditors, and product auditors. clarified the trainer competency expectations for internally provided training.
(区分清楚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制造过程审核员、产品审核员的能力要求。澄清了当由内部提供培训时,对培训师的能力期望。)
总之,无论企业,还是外审机构,还是培训老师,都不能聚焦在那些价值不大的点上,而应集中所有力量聚焦于能产生管理价值的要素上,三方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七项质量管理原则之“持续改进”,通过更准确的教练、执行、裁判三方面工作,让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更加深入人心,更能为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更能让企业老板们认为“体系是真的好,不是为了应付审核临时补补,不是搞形式主义”!如果对iatf有任何疑问,可以在今日头条关注本号,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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