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范冰冰案看我国税收!

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关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它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到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58年到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前,这是中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的新时期,这是中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在上述3个历史时期内,中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5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的形势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目前我国企业税率分为几个档次: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三、其他上述未包含的企业或机构税率为25%。
而个税方面,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从10月1日起,将先行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
范冰冰偷逃税事件自从今年5月被举报后经过4个月的调查终于被坐实,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