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1月5日20:15在物美超市14号柜台结账买了红薯藤,超市明码标价是1元1把的,我买了2把,1把是1元,还有1把按4.9元的价格结算的,我过了几天才在小票上发现问题的,联系了客服8、9个电话才回复说赔偿3倍差价,我为了解决这个事情,打了这么多电话,有话费损失,也影响了我的工作我的休息,都是精神损失需要赔偿,而且物美既然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也是需要查漏洞的,到底是系统还是其它问题呢?希望部门联系处理。
您于2017年11月10日11时10分反映安吉物美万象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超市)销售红薯藤时标价与结算价格不一致问题的信访事项,我们已按规定受理。当日11时32分,您就同一事项又直接致电我委反映,我委将两个反映并案调查,现将调查 告知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您于2017年11月5日20:15分至物美超市购物,其中购买红薯藤(捆)(商品编号585007)两件把,商品包装上标价均为1元/件,但结算小票上显示其中一件结算价格为4.90元。过了几天发现问题后致电物美超市,物美超市承认您购买的红薯藤标价和结算价不一致的问题,提出按原价(4.90元)三倍退赔,但您表示不同意,认为该超市涉嫌价格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五十五条赔偿。物美超市表示,红薯藤属于鲜活商品,正常销售价格为4.9元/件,离超市关门营业前一定时间还有未销售完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会采取降价促销方式在当天销售掉,方式是在红薯藤外包装上直接标注降价价格,但收银系统中的单价并未改变。本次事件中,收银员对其中一件红薯藤(捆)注意到了外包装上的价格变动,进行了变价1元/件收银,结算另一件红薯藤(捆)时出现错误,按收银系统单价4.90/件收银。物美超市认可在结算您购买的红薯藤(捆)(商品编号585007)其中一件时因员工工作失误发生多结算的错误。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1382号) 处理意见: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物美超市建立了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并在顾客提出后及时按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实施,我们认为本次红薯藤(捆)(商品编号585007)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的情形不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2、物美超市制定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规定,发生错收价款时,按错收价款所得的一倍予以赔偿,本次错收价款事件中,物美超市提出按商品错收价格的3倍退赔,但您不同意。3、责令物美超市加强价格收费管理和超市员工培训,严肃价格纪律,理顺标价变动和收银系统价格之间的联系,避免类似错收价款情况的再次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对您直接来电反映的与安吉县信访局转办工单(编号HZDH20171110110036 )同一事实的投诉举报不再另行回复。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或湖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联系人:胡敏强联系电话:05725123538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