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检察院,你摊上大事了


本人是受害人的哥哥,一个外地来绍打工者,一大早来这里发贴 ,实属无奈,我弟弟陈某,明天在检察院里被逼喝农药,现在还在抢救室。事情要从去年开始说起 ,我弟弟来绍,以买水果为生,因小事与人打架,被滨海派出所拘留,借着此事,原越城区某领导(今年3 月已受报应暴病而死),为帮亲戚泄私愤,给派出所施加压力,一 直莫明关押到今年3月才确定无罪放出来。外地打工者人轻言微,无处伸冤,几次和检察院沟通,都能推则推。昨天下午,我弟弟再次来以检察院,希望能有一个合理的答复,哪怕给个道歉也行,可结果还是一样,绝望之余,我弟弟当着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之面,喝下了农药,后被检察 人员送到区中心医院急诊救治。生死未讣。想在这里寻求帮助。谢谢!!!
恳请E网别删这个贴子,我说的句句实话,愿负法律责任!!!

网友您好:
对网民“小草无声”所发帖,我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下:
经查,2014年5月5日上午8点33分左右,信访人陈某就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要求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追究被害方所涉人员的刑事责任及申请刑事赔偿的问题到我院信访,我院信访接待人员当面向陈某送达并宣读了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及答复函,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解释。9点4分左右,陈某离开接待室,在大厅内突然持其自带的菜刀在空中挥舞了几下,然后又随即饮用随身携带的玻璃瓶中的物品,值班法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与接待人员一同送陈某前往医院。医护人员对陈某采取洗胃等治疗措施,现陈某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病情稳定。5月6日,经医院初步检验,陈某系服用有机磷农药中毒。
一、陈某涉案情况
2012年10月31日中午,因邻里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陈某参与其中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封某面部,导致被害人左眶内侧壁骨折。2013年4月26日,经柯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封某因外伤致左眶内侧壁骨折,其损伤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眼损伤:(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伤势评定为轻伤。
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3年5月9日被柯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3年7月12日柯桥区公安局将陈某故意伤害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曾于2007年9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9年4月8日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陈某提出上诉,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9年4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院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陈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时尚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而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未收集到其前科材料,未依法对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于2013年8月7日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了相关情况。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建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该案。因陈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最终处理结果将影响陈某故意伤害封某案的处理,为等待陈某前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我院依法先后三次延长审查期限。2013年12月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案进行再审。2014年1月21日,因犯罪嫌疑人陈某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经我院决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被予以释放。同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被依法逮捕。2014年2月2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绍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09)绍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07)德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对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服刑刑期为2013年5月9日至2014年3月23日止。2014年3月23日,陈某刑满释放。
在此期间,2014年1月1日起国家对人身损伤程度实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一新鉴定标准,本案被害人封某的伤情按照新标准只构成轻微伤,而非旧标准的轻伤。我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9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就故意伤害封某行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二、陈某就故意伤害一案的信访经过
在我院审查陈某故意伤害案期间,陈某及其兄多次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害人封某的伤势重新鉴定,我院认真核查了被害人封某的医院治疗资料、CT片等证据,认为来源真实,并由检察院专业法医对鉴定进行了审查,认为被害人封某伤势鉴定由法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真实准确。故,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3条之规定,我院分别于2013年7月26日、11月1日及2014年3月28日驳回陈某及其兄重新鉴定的申请。
2014年4月9日我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后,陈某分别于2014年4月17日、4月21日再次到我院信访,提出三项诉求:1、要求对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封某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2、追究被害人封某一方对其实施伤害的刑事责任;3、因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要求司法机关对其从2013年5月9日至2014年1月21日被羁押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国家赔偿。我院依法告知陈某在2014年5月5日对其一并答复。2014年5月5日上午陈某到达我院即发生前述信访事项。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明天在检察院里被逼喝农药 应该是昨天吧

坐等真相

笔误 帮顶

我也觉得读不通,明天?应该是昨天

不明真相群众围观

冤有头,债有主

何必呢,留的身体在,不怕没钱赚。走那么极端的路干什么。对得起自己的父母孩子么。

如果此事属实,柯桥公检要好好查查了,居然情大与法?滥用法律

估计是涉嫌刑事犯罪刑拘吧,楼主没有把基本事实表述清楚,楼主的弟弟与人打架就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程序应该会对受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以上的就有可能处于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轻微伤就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有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对楼主的弟弟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如果受害人的伤势不太严重,嫌疑人也能主动承认错误,即便涉嫌犯罪,也是有可能被检察机关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的。
但是楼主的弟弟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的时候喝农药这件事,主要的原因还是在自身,不能单纯归责于检察院。说检察院摊上大事,未免危言耸听了。

正如故事有很多的结果,真相怎样到底怎样?
我有几个点,大家讨论下
(一)问一句,检察院怎么会有农药呢,是不是自己带过去的。
(二)双方打架,一方如果伤势较重,初步法医检验为轻伤的,可以先行拘留;最长时间可以是6个月。之后会有终极法医检验报告,如果构不成轻伤,那就要放出来。当然验伤的时间是针对伤情、回复而定的。此外,再此期间嫌疑人也可以被取保候审,这个要视情况而定,每个人都不一样。所以是不是莫名的被关,得看对方所受的伤势情况,以及是多少时间内做出的终极法医检查报告。
(三)另外真有冤情,可以直接去法院告。现在的情况好比两人吵架,又不找第三方出来做中间评理,所以要走法律途径,不要冲动。
最近在自学刑法,不知道成果如何,说几句自己的看法。

那两个工作人员好无奈

这个摊字用得好,也可以用:沾、染等字,有人来你家里掏出毒药就喝要自杀,真的有点冤的

你弟弟真小气,农药独吞,不和他们共享?
也不知道拉几个垫背一起上路的?路上也好有伴。

权大于法的社会,接受吧

帮顶 求真相

喝农药的举动也未免太冲动了,真的只是为了道歉就做出这种极端的事情吗?看来看去都觉得楼主的说法好混乱,不就是为了向派出所要说法吗,为什么跑去检察院喝农药,想不通。

感觉楼主也不是省油的灯啊!

拘留的派出所,被施加压力的是派出所,然后一直跟检察院沟通,听着很怪啊。。
再然后“昨天下午”去检察院想再次想要说法,自带农药?这个好像不是想要求人家道歉的做法吧?
楼主事情说的有些不太清楚:
因小事与人打架,被派出所拘留;事情能闹到检察院;至少是轻微伤。打架的结果到底是怎么样没说清楚,对方被你弟弟打的怎么样的情况?
另外说今年3月份确定无罪被放出来,这个是有法院判决还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释放总也有释放的证明。在楼主自己说话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把“无罪”的判决或者其他文件拍个照片发上来看一下就好了,没有必要利用现在大家对公务人员的不满来煽动舆论的

那你去检察院喝农药干嘛,找当事人去啊,检察院躺着也中枪。

看了主帖确实有点莫名其妙的感觉。
“无罪释放”应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假如被无辜长期关押应该是公安部门的事情。
如果因打架斗殴案被公安机关送至检察院 后,没被起诉,是件幸运的事情。
怎么到检察院去讨公道,喝农药?

非常感谢大家,在这里说明几点,弟弟经过中心医院的医生抢救,已无生命之忧了,还有是“明天”确为笔误,另外关于派出所,检察院,因我们外地人确实不是很清楚,开始在派出所拘留,然后就转到了看守所,相关材料转移到了检察院,在期间说是因为相关期限问题,被退回去又转回好几次,打架双方,并无大碍,我们多次要求他们去验伤,走正常法律渠道,但对方仗着上面有人,就是不肯,说本地人怎能被外地人欺负,扬言不让我弟坐几年牢,绝不罢手,被关一年多后,实在找不出相应的罪过,所以我弟弟才最终被放出来,可一个年轻人,怎能轻易放下这样的屈辱,才会做出如此傻事。现在我们也在等检察院给我们一下合理的答复。再次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