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是否适用于佛山各区啊?


(1)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第十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您好,《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文件中第十条中“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怎样理解?社保只是支付3个月丧葬费和3个月抚恤金以及个人养老账户退回,但是,暂行规定中表示在职职工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6个月的,社保支付了3个月,那是不是另外3个月需要企业支付?另外供养直属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是否也需要企业支付呢?
如果企业不愿意支付,属于社保局管还是劳动局管?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您好,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参加了佛山社保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企业不再承担。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由企业支付。如企业不支付的,您可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4-04-24 22: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