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传规直”特别报道——传销和直销的区别

当前,传销活动已经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然而,对于什么是传销,尤其是对于打着直销的幌子进行传销的活动,许多人难以分辨。本期,小编就为您带来“打传规直”特别报道,传销和直销的区别。
概念解读
直销: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传销:《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15年6月15日,山东省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任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以“国通通讯”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吸引人员加入。
当事人要求参加者交纳200元、1000元、5000元、1万元不等的费用成为对应的文字版、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国通通讯客户端用户。成为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客户端的客户才可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发展文字版客户端用户32人,语音版客户端用户81人,商城版客户端用户12人,并形成了层级达8级的上下线结构。当事人组织上述活动依据的计酬模式如下:语音版和视频版客户端客户从直接发展的人员中提取30%作为报酬;商城版客户端客户从其直接发展的人员交费中提取30%作为报酬,并仍能从其直接发展及其下线交费中提取5%作为报酬。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24090元。
平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对传销行为的界定,构成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4090元,罚款150万元。
点评
本案当事人通过获取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指定代理资格,给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其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迷惑性。办案机构排除干扰,紧紧围绕“交纳入门费”“拉人头”“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以下线业绩给付上线报酬”4个构成要件,多角度搜集证据,让违法事实清晰呈现。在持续的高压打传态势下,传销组织不断变换手法,给精准识别传销行为带来新的困难,本案办案机构能够排除干扰,准确把握当事人行为性质,紧扣违法事实构成要件展开调查,多角度搜集充分证据,因而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
案例二
2015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接到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投诉,称何某未经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培训、考试,领取直销员证,也未与该公司签订推销合同,从事直销活动。受理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对何某展开调查,经查实何某于2015年3月初从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总部购买了4万多元的“炎帝”系列产品,有护肤系列套装、面膜、洗头液、牙膏、护发液、护手霜、净水机、空气净化器等,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冒充直销员的身份,直接销售给9人。因何某属个人销售,未记录账目,只有几张销售收据。截至案发,何某口述已将购买的产品全部销售,销售收入42460元。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较大,销售的人数较多,具有主观故意欺骗消费者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收入42460元,罚款6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直销证从事直销活动的案例。执法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该案的查处对当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直销员证相当于直销员的另一张“身份证”,是表明直销员有资格从事直销活动的一种凭证。我国 《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法律明确规定,没有直销员证不得上岗。然而现实生活中,在查办此类案件时有人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认为直销就是销售,只要东西销出去就行,有证无证无所谓。这种思想是极为有害的。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是否合法不同
这是直销和传销的根本区别,直销是合法的经营行为;
而传销则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行为。
起点定位不同
直销始终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
而传销则是始终把“高投入、高回报”放在第一位。
入门要求不同
在直销活动中,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
而在传销活动中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产品品质不同
直销从业人员所销售的产品通常有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
而传销本身就是一种金钱操作,对产品并不关注。
工作模式不同
直销从业人员前期主要是开发消费客户并销售产品从而转为管理消费客户,售卖服务,而且要取得直销员证;
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总是围绕着“寻找下线、拉取人头”的模式开展工作。
管理方式不同
直销企业管理比较严格,直销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通常会有系统培训;
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虽然也是常常上课,但其目的是给参与者“洗脑”,造成直销的假象,误导参与人员。
分配形式不同
在直销活动,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金钱接触的,由公司进行分配;
传销活动中,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价值观念不同
直销活动奉行的是“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原则;
而传销活动中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今天睡地板,明天当老板”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根本目的不同
在直销活动中,根本目的是拥有越来越多的忠诚客户群体;
而传销活动的终极目标是“走捷径迅速致富”,只注重吸纳金钱。
对待消费者不同
直销活动通常会制定和执行良好的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
而在传销活动中,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苛刻条件,根本谈不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欢迎关注“放心消费在丰台”今日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