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住建局不作为

在2014年12月22日古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接到我们电话举报“城西街道青云社区北园新村12幢四单元102室,户主:林洪娟违法扩建、搭建”后,城建监察大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在2015年2月9日“县长信箱”作出的答复“城西街道青云社区北园新村12幢四单元102室户主林洪娟确实存在违法扩建、搭建。古田县城建监察大队已按法定程序对林洪娟违法扩建、搭建,抢装修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15年9月9日古田县住建局在原编号ND15082800018《关于对编号ND15072100007和ND15081300017回复的诉求》作出的答复是“我局城建监察大队已再次向林洪娟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林洪娟在9月15日前自行拆除违建部分建筑。9月15日如林洪娟未自行拆除违建部分建筑,我局将按法定程序,组织城建监察大队对该户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林洪娟在9月15日未自行拆除其违建部分建筑。2015年10月16日古田县住建局在原编号ND15092800010《对原编号ND15072100007诉求的第五次诉求》作出的答复是“我局近期内将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2015年11月4日古田县住建局在原编号ND15102000021《对原编号ND15072100007诉求的第六次诉求》作出的答复是“我局将起动拆除方案,计划于11月9日对违建户进行强制拆除”。
至2015年11月9日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该违建部分建筑仍然存在。2015年11月25日古田县住建局在编号ND15111000013《原编号ND15072100007诉求的第七次诉求》作出的答复是“我局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法律程序对该违建户进行立案查处。”
2015年12月11日古田县住建局在原编号ND15112800003 诉求《原编号ND15072100007诉求的第八次诉求》作出的答复是“11月9日我局准备对该违建户进行强制拆除违建部分,违建户提出能自行拆除,我局给她自行拆除时间,直到11月24日该违建户还未拆除。由于该违建户不履行承诺拆除,11月25日,我局对违建户进行立案查处,12月8日,我局召开评议会作出对拆除违章搭建恢复原貌的处罚决定。下一步我局将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2015年12月30日古田县住建局又在原编号ND15121500006《原编号ND15072100007诉求的第九次诉求》作出的答复是“2015年12月29日,我局按法定办案程序向林洪娟、陈铄送达了《古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林洪娟、陈铄收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阳台扩建部分以及阳台至柴房间扩建部分。”至今违建户还是没有自行拆除。
综上情况古田县住建局在政务中心网上作出的一系列答复,只是在敷衍、循环答复,虽多次提到按程序办理,事实是没有程序可言,第九次诉求答复又回到原点。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5日《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宁政信访复〔2015〕94号)的复核意见,“林洪娟户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公共通道进行违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古田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15年9月9日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古建〔2015〕责字第3号),要求林洪娟户在9月15日前自行拆除阳台外扩建部分及柴房相连违章搭建部分,但林洪娟户至今未拆除上述违章建筑,未履行该《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明确作出“请古田县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及时处置。古田县政府督促。”古田县住建局却一再拖延时间不予实施拆除,古田县住建局明显存在典型的不作为:
一、执法不力,拖延或无正当理由逾期履行其法定职责。
二、对诉求人应当能够明确答复而含糊不清答复,应当能够立即办理却故意拖延怠慢,应当能够解决而推诿不办理。
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行为。
请你们对该事项予以调查核实,督促古田县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及时处置该违建事项,将该违建部分建筑拆除到位。
您好,您反映的诉求内容已存在ND16010300002、ND16010400017、ND16010500017、ND15072100007等,相关诉求件均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根据我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中心不再重复受理相同诉求件。
感谢你对我中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宁德市效能办于 2016-1-6 10:2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