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信浙江省审计厅整改督查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被举报单位: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明国联系电话:0574-87328278注册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598号10-31统一社会代码:91330201756269827M为了确保政府审计初衷:确保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真出成效,落实到处,确保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和干部安全;为净化工程审计队伍的合法经营,特举报 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违规经营事实: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浙江省审计厅所发文件:浙交【2010】}73号文件中,指定湖州长兴县环太湖公路浙江段(长兴.湖州)项目由宁波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审计,(该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更名为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兴县环太湖公路浙江段(长兴.湖州)项目属于水利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需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专业壹级建造师资质,那么负责审计的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专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体负责审计的人员应具备水利水电注册造价师资质。一、与非该单位员工吴超相关的内容从事该项目跟踪审计的人员叫吴超,不论是出席日常与审计有关的会议,还是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决算进行审核对账交谈洽商,以及2016年3月16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均体现出由吴超一人负责,可通过会议纪要的签名栏和报告得以证明。浙江科信在提交的这一份报告没有加盖吴超的执业章,报告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但却被该公司用来提交给建设单位。但是该审计人员并不是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经查询核实,在此项目跟踪审计期间到今日,吴超一直是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其社保也一直在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工资也由该公司发放。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派吴超负责该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违反以下法规;1、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从)业印章。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2、《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 (一)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二)凡水利工程建设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关。上述文件的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文件的扉页必须由上述人员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视其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或审定。 (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应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对自己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必须且只能在自己担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3、水利部文件(2015)267号文件的第一条,取得三类人员资格的人员在资格有效期内且受聘于一家单位从业的,即可上岗执业。二、与非该单位员工谭迪相关的内容 1、因浙江科信提交的审计报告不符合规定,且不顾施工事实发生的签证,故意将600多万的工程变更不列入审计报告,我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浙江科信急忙再出两份审计报告,这一次审计报告的审计负责人改为周永华,专业咨询人员变更为谭迪2、根据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显示中,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具备水利水利水电专业造价工程师的名单中11人,查询不到周永华、谭迪的名字和执业信息。试问,这么重大的财政资金投入的工程,国家审计部门如此认真重视的审计项目,由不在审计单位的人员进行审计,遇到诉讼后由改为非本专业的人员出具审计报告,能客观公正的作出审计结果吗?能达到政府审计部门管理资金预算使用的结果吗?能达到廉洁奉公吗?
市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请向项目所在地审计主管部门投诉处理,谢谢您的理解!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