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生育二胎,辰溪县计生办要罚款

我是2015年四月份生的二胎.别的地方生二胎都有奖,怎么到我这里就名堂来了,不紧要罚,还狮子大开口,一罚要罚那么多,对于我这种家庭,还要不要让人活?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版)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版)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其实就是体现了一般法理上的三个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依据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如果在新法实施后再对既往二孩家庭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那么作出该决定的行政行为时,因为原来的法律已经被新修订的法律所代替,即其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来作出决定,如果依据旧的法律作出决定,那么该决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既往二孩家庭的行为符合了2016年的法律规定,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这时候,计生部门在2017年做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依据计生法十八条对当事人进行征收,这里如果把计生部门当作『依法』的主体的话,显然依据的应该是正在实施的法律,那么征收决定就属于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了。因此,该决定是违法的。
二 即使按照会同计生局心目中的“法不溯及既往”是旧案用旧法,新案用新法,会同计生局也违法违纪。
1、社会抚养费的性质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国家计生委有关计划生育系统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法工委复字[96]2号),指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是罚款,将其划归行政性收费项目。
2001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计划外生育费改社会抚养费的通知》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应视为对违背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较多占用社会资源的夫妻征收的补偿性的行政性收费。
根据以上解释和规章,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行政性收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性收费,是向特定对象收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版)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版)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以上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对不符合生育二孩以上的父母,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
3、全面二孩法律的实行,从法律的层面其实就已经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国际惯例,新法实施,旧法即废止,也即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
5、《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一)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二孩,对二孩家庭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6、《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7、《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 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
8、《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那些监管不力、渎职的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不应追责吗?
9、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全面二孩法律的实行,其实就是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
那么为什么还要收取抚养费,就是因为早出生了几个月,才会被歧视被区别对待吗?这就是所谓的人权公平吗?
睿智的吃瓜群众:依法行政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201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自己违法生育,拿着之后的政策道说以前的事。你怎么不说民国时候辰溪是你家的,要求共产党给你当个县委书记? 最烦不懂法律还拿着法律的幌子招摇撞骗,歪曲事实!2017-06-27 10:41:33

rockshuzhuang:关于“2015年4月生育二胎,辰溪县计生办要罚款”一贴的  关于“2015年4月生育二胎,辰溪县计生办要罚款”一帖的回复
“琼旭”网友::
您好,你所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6年3月31日,在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第二天,省卫生计生委法制处、宣传处就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接受采访,进行全面解读、权威释疑。其中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明确答复如下: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辰溪县卫生计生局
2017年6月29日
2017-06-29 11:23:31

godicsflicker: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日期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以下简称《应用解释(2016版)》第一点有关《修改决定》溯及力问题的规定中的行为是指《修改决定》所规范的行为,既包括违法生育行为,也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这是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所确定的。若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日期为2016年之后发生,应由法院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建议向法院起诉。2017-07-01 09:09:57